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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前旅游事务专员停止政府职务后从事外间工作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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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凤英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前旅游事务专员(前专员)于去年十二月辞职后,公务员事务局在加入一年内不得参与会议展览中心(会展)的扩建工作等条件后,旋即批准她在本年四月出任为香港贸易发展局(贸发局)副总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限制前专员在一年内不得参与会展扩建工作的措施的详情为何;采取该措施的原因为何;政府有否就其离职后的就业申请施加其他限制,以及该等限制的详情为何;

(二)政府有否任何措施,确保在一年限制期届满后,前专员不会在贸发局参与或从事与她过往在政府的服务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工作,以免公众有负面看法,令政府尴尬和令公务员的形象受损;若有,该等措施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报道指出,前专员因要尽早履新而放弃放取其在政府服务时累积的部分有薪假期,贸发局需在金钱上向她作出补偿,政府是否知悉该笔补偿金的金额为何、属何种性质的开支,以及是否以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的拨款支付?

答覆:

  一般而言,就每宗首长级公务员在停止政府职务后从事外间工作的申请,审批当局会考虑有关工作与申请人在离开政府前三至六年所从事的工作会否引起实际、潜在或观感上的利益冲突。如申请人拟从事的外间工作会引起实际利益冲突,有关申请会被拒绝。如申请人拟从事的外间工作与其在离开政府前的工作没有实际利益冲突,但可能引起潜在或观感上的利益冲突,当局会视乎个别情况考虑是否批准有关申请。如当局决定批准有关申请,当局除施加基本工作限制(注一),亦会视乎个别情况施加额外的工作限制,以进一步减低潜在或观感上的利益冲突。

  就问题第一部分,审批当局在批准前旅游事务专员(前专员)离职后出任为香港贸易发展局(贸发局)副总裁的申请时,除施加基本工作限制外,亦订出以下条件:

(a)前专员须在三个月的禁制期届满及待其公务员身份终止后,才可从事拟担任的工作;

(b)前专员受雇于贸发局期间,不得使用或披露任职政府时取得的任何机密或敏感资料;以及

(c)前专员任职贸发局的首十二个月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关以下事项的工作:(i)香港会议展览中心的扩建工程;(ii)检讨和厘定贸发局可得的资助金,以及(iii)订定贸发局对于政府的竞争政策及任何竞争法草案的立场及回应,包括参与贸发局和政府之间就竞争政策及任何竞争法草案而进行的讨论。

  审批当局并不认为前专员拟从事的工作与她在离开政府前的工作有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有鉴于旅游事务署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下的工商及旅游科的一部分,而工商及旅游科负责的政策范畴,包括香港对外商贸关系、促进外来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为工商业提供支援(包括展览及会议服务的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竞争及旅游等,审批当局考虑到有可能会引起观感上的利益冲突,因此在批准前专员的申请时,施加了以上第二段所述的额外条件,以减低引起观感上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就问题第二部分,审批当局并不认为前专员拟从事的工作与她在离开政府前的工作有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只有可能引起观感上的利益冲突。施加上文第二段所述的额外条件,已可以减低引起观感上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就问题第三部分,我们从贸发局得悉,该局在聘任高层人员时,必须根据既定程序进行,由一个遴选小组负责挑选,再由贸发局理事会通过聘任。就贸发局与前专员之间的雇佣条件,包括问题中提到的补偿金,贸发局作为雇主,认为不便公开。

  目前贸发局每年的收入约17%来自政府给予的拨款。这些拨款会拨作贸发局的营运资金,用以应付贸发局的日常运作,并无作特别分项处理。

注一:根据基本工作限制,申请人不得:

(a)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竞投任何政府土地、物业、计划项目、合约或专营权;

(b)担任或代表任何人担任工作(包括诉讼或游说活动),而该等工作与其任职政府最后三年期间涉及的下述职务或接触过的下述资料有关连:
(i)政策制订或决策工作;
(ii)敏感资料;
(iii)合约或法律事务;
(iv)工作或计划项目;及/或
(v)执法或规管职务;或

(c)参与任何会令政府尴尬或损害公务员队伍声誉的活动。



2010年6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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