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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三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分别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条例》)485章第43E(1)条,今日(六月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8,000元。
被告李象,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被告承认两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6,000元。
被告陈照荣,被控违反《条例》485章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6,000元。
被告Khan Mohammad Rizwan,被控违反《条例》485章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6,000元。
案情透露,首名被告於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以提早退休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仍然在职却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自己提早退休而提取累算权益。被告亦於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第二及第三被告分别於二○○八年六月十一日及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向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两名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积金局代四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港币37,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利得集团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3,966.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一与讼人汤启文经营全为您婚礼统筹(前称获加客车服务)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467.1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又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15元及70元。
完
2010年6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