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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保障预付服务费用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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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涂谨申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现时不少个人服务提供者(例如美容瘦身中心和瑜伽中心等),都会以折扣优惠来吸引顾客预付服务费。有银行透过服务提供者向顾客提供私人贷款,让顾客以贷款预付服务费,金额由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过去一年多,多间大型服务提供者突然倒闭,已预付服务费的顾客不能取回预付的费用。在现行制度下,当服务提供者被清盘时,顾客往往会成为无抵押债权人,很难取回预付的服务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银行透过服务提供者向顾客提供私人贷款的做法,是否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当服务提供者的职员为顾客办理贷款手续时,没有向顾客解释清楚一旦服务提供者倒闭,顾客可能蒙受的损失和有关风险,银行会否因而违反了任何指引和须承担责任;

(二)会否参照台湾的做法,订立法例规定服务提供者收取预付服务费时,必须有金融机构提供足额的履行合约保证;及

(三)政府短期内有否计划加强宣传和教育,使市民认识消费者在预付服务费方面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以防止上述问题继续发生;如果有计划,会怎样进行?
 
答覆:

主席:

(一)不论是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如果顾客在预缴费用后,而商户在提供货品或服务前倒闭,顾客会面对不能取回已缴款项的情况。只要牵涉预先缴款,顾客便要承受信贷风险。无论以现金、信用卡一次过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预缴服务,信贷风险仍然存在。

  最近一些事件,显示出以信用卡一次过付款的消费者,可能比以现金付款或分期偿还贷款的消费者获得较好的保障。一般而言,若消费者以信用卡一笔过付款,消费者在商户倒闭后,可向发卡机构提出要求退还部分未使用的预缴费用。但是若消费者签订分期偿还贷款的协议,未必可以终止偿还分期贷款,因为银行一般已向商户一笔过支付全部预缴款项,然后向消费者的信用卡分期扣数还款。因此,在商户倒闭后,消费者亦可能要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

  就最近发生的个案,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理解消费者的关注,并已促请银行以合理和务实的方法处理投诉和退款的要求。金管局会继续与银行业界商讨,就如何更好保障消费者预缴费用的风险,而又不对中小企商户造成资金短缺,取得适当的平衡。

(二)据我们所知,台湾有关当局规定,某些货品及服务提供者(例如一般零售业、理发美发业等),当接受消费者预缴款项时,必须作出履约保证。履约保证其中一种形式,是由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保证,由接受预缴款项时起计,为期至少一年。

  涂议员建议在香港引入类似台湾所采取的措施,这将牵涉一连串的政策、监管和具体执行上的问题,亦关乎到营商者和金融机构的运作。比方说,银行担保金额多少如何厘定,何谓有足够资金确保服务提供者可以履行合约,如何界定预付行业,如何执行有关规定,所涉及的行政费用多少由谁支付等。

  另外,我们相信,建议的措施对现时接受预缴款项形式经营的商户的运作,包括其资金流,将带来极大的改变。举例而言,银行提供担保时,必然会按违约风险定价,规模较少的商户可能需要付出较高的费用。新成立的企业如无业绩支持或抵押品,未必能取得担保。长远而言,这些规定会否改变行业结构,因而削减消费者的选择或导致价格上升,这些也是引入相关安排前需要小心考虑的课题。

  我们现时当务之急的工作,是尽快就打击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的修例建议,进行公众谘询,然后着手立法工作。我们其中一项修例建议,是禁止「接受预缴款项时没有意图或能力提供货品或服务」的行为。有关的修例建议将有助遏止不良商人在知道业务无以为继时仍收取预缴款项的做法。与此同时,正如答覆第一部分提到,金管局会继续与银行业界商讨,就如何更好保障消费者预缴费用的风险,而又不对中小企商户造成资金短缺,取得适当的平衡。

(三)我们认为透过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意识,与透过强化法例以禁止不良的营商手法,同样重要。自去年底起,我们在电视及电台播出针对预缴式消费的宣传短片及声带,亦在报章上撰文,提醒消费者必须小心衡量预缴式消费的风险。我们会在短期内再制作宣传片在电台和电视播出。同时,我们会继续透过其他渠道,例如报章及网上媒体等,并且与消费者委员会、警方及其他团体(包括主要商会、学校、传媒等)携手合作,加强消费者对预缴式消费和不良营商手法的认识。



2010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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