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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动议二读《食物安全条例草案》致辞(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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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食物安全条例草案》。

  《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引入食物追踪机制,以确保在遇上食物事故时,追踪食物来源的工作能变得更迅速、更有效,以便能第一时间查出问题起源,解除食物安全威胁。能尽早锁定问题根源,其他无问题的同类食物便不会受到不必要的牵连,这对恢复对食物安全的信心及维持食物供应稳定亦有莫大帮助。

  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於今年二月已就《条例草案》作出讨论并表示支持。《条例草案》於五月二十日已刊登宪报。

  去年,政府完成了《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的修订,加入有关回收、禁止输入和禁止供应有问题食物的条文。今次《条例草案》加入追踪机制,保障食物安全所须的法律便会一应俱全,食物安全将得到全面的法律保障。

  《条例草案》的食物追踪机制主要有两部分,一是要求食物进口商及分销商登记;二是要求食物商保存交易纪录。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从事食物进口或分销业务的人士均须向食物环境徖生署署长(食环署署长)登记。那些已按其他条例登记或取得牌照的食物商(例如食物业牌照持有人)可获豁免登记,无须根据《条例草案》办理登记手续,原因是政府已备有他们的联络资料。

  登记有效期三年,可每次续期三年。登记及续期的费用会按收回成本的原则征收,每次收费分别为195元及180元。

  如食物进口商或分销商在12个月内重复违反《条例草案》的规定,食环署署长可撤销或拒绝登记,以儆效尤。任何人如因食环署署长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但登记制度并不足以保证能够追踪食物来源,食物商必须保存食物进出纪录,追踪食物来源方能有效进行。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任何人如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在香港进口、获取或以批发方式供应食物,须保存交易纪录。渔民若把捕捞渔获分销,亦须保存渔获纪录。

  至於零售商(包括食肆)向市民销售食品,则无须保存纪录,这是考虑到零售交易频繁,如强制要求保存销售纪录,会造成相当的不便,这与国际间的做法一致。但必须指出,这不会妨碍食物追踪,因为市民自己会有单据或至少会知道食物的来源。

  保存交易纪录的时间,我们建议以食物的保质期作界定。活水产及保质期为三个月或以下的食物,交易纪录须备存三个月;保质期超过三个月的食物如罐头食物,交易纪录则须备存24个月。食环署署长会就纪录的保存时间发出「实务守则」,供食物商参考。

  《条例草案》已详细谘询公众及业内人士,并获得普遍支持。

  为了评估《条例草案》对业界,特别是中小企的影响,我们聘请了顾问进行营商环境影响评估。顾问深入了解海外地区,包括澳洲、欧洲联盟、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的食物安全法例,结论是《条例草案》的建议和海外地区的做法大致相同。

  我们明白部分业界人士担心新法例可能会加重他们营商的负担。但根据顾问的评估,遵从登记制度规定的成本预计为所有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营运开支的0.008%。至於遵从备存纪录的规定,预计所需成本为所有中小企食物零售商营运开支的0.04%至0.14%不等。可见《条例草案》对食物业的营运成本以至食物价格的影响都十分轻微。

  如《条例草案》获得立法会通过,登记制度会即时生效,但有关不遵守登记规定的罚则和备存食物交易纪录的规定则设六个月宽限期,以帮助业界适应。

  最后,《条例草案》会赋权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特定食物类别的进口订立规例,以完善对风险较高的食物的规管。现行法例已对野味、肉类及家禽实施入口管制,但禽蛋及水产则不在管制之列。待本条例草案通过后,我们便会向立法会提交规管禽蛋及水产入口的规例,详情现正谘询业界。

  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以加强保障食物安全。

  多谢主席。



2010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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