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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对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再就业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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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文光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最近有报道指出,政府有条件地批准前旅游事务专员在离职只有四个月后便转至香港贸易发展局出任高职,以及前房屋署副署长在离职只有三个月后便转至香港金融管理局出任高职。就公务员离职后就业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两个离职公务员的就业申请及审批详情为何;

(二)除上述两个申请外,过去三年,当局共批准多少名以退休以外的原因离职的首长级公务员在离职后的一年内转职至其他机构,以及详情为何;

(三)对以退休以外的原因离职的公务员,当局现时如何对其再就业作出规管;及

(四)当局会否尽快检讨以退休以外的原因离职的公务员申请再就业的审批安排,使其与退休公务员的申请审批安排一致;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第(一)及(三)部分,规管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政策,旨在确保公务员在离职前休假期间或离职后,不会在政府以外从事一些可能与其过往政府职务出现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工作,或引起公众的负面观感,因而令政府尴尬和损害公务员形象,并同时确保不会过分约束有关人员在停止政府职务后就业或从事其他工作的权利。

  根据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规管机制,非因退休而离开政府的首长级公务员在离职前休假期间及/或指明的管制期内,须事先取得审批当局批准才可从事外间工作。按照规管机制,适用於这些首长级公务员的各项管制要点,大致与适用於因退休而离开政府的首长级公务员的管制相若,唯一不同之处是禁制期的安排。因退休而离开政府的首长级公务员,当局订定基本的最低禁制期的安排,在指定的禁制期内,审批当局一般不会批准这些首长级公务员在商业机构工作。而在指定非商业机构(注解一)从事受薪工作,审批当局会视乎个别情况,对理由充分的申请缩短最低限度的禁制期。至於其他的外间工作,除非有特殊考虑,以及不会产生利益冲突,而有关工作又不大可能引起公众的负面观感,审批当局才可能会缩短最低限度的禁制期。非因退休而离开政府的首长级公务员,当局并无订定基本的最低限度禁制期,审批当局会按个别离职后的就业申请,考虑是否有需要订定禁制期,以及决定禁制期的长短。

  现行的规管详情如下:

(一)管制期由首长级公务员正式离开政府(如有离职前休假,则自休假届满后)时起计。如职级属首长级薪级第八点(或同等薪点),其管制期为三年;如职级属首长级薪级第一至七点(或同等薪点),管制期则为两年(注解二)。

(二)由於首长级公务员在离职前休假期间仍属支全薪的公务员,除非有特殊考虑因素,以及不会引起双重身分的问题,否则,他们一般不得在这段期间担任任何全职受薪或商业性质的工作。

(三)当局已一律批准首长级公务员在离职前休假期间及指明的管制期内,在指定的非商业机构担任无偿工作,惟必须事先通知公务员事务局。

(四)公务员事务局在处理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申请时,会谘询有关常任秘书长、部门首长、职系首长,以及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谘询委员会),然后就申请作出建议,提交审批当局决定。

(五)按照上述(即第一段)政策方针,当局在审核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申请时,会考虑下列具体因素:

(i)申请人在任职政府期间曾否参与制订政策或决策,使其本人的业务或其准雇主已经或可能因而直接得益或取得某些特殊利益;

(ii)申请人在任职政府期间曾否接触敏感资料,令其本人或其准雇主在不公平的情况下,较竞争对手有利;

(iii)申请人在任职政府期间曾否涉及其准雇主属参与一方的任何合约或法律事务;

(iv)拟从事的工作是否与申请人任职政府期间曾参与的工作/计划,及/或规管/执法职务有任何关连;

(v)申请人从事有关工作会否使公众怀疑牵涉利益冲突或有其他不恰当之处;以及

(vi)拟从事的工作会否在任何方面令政府尴尬或损害公务员队伍的声誉。

(六)就每宗申请,审批当局可以批准或拒绝。如申请获批准,申请人须遵守基本工作限制。申请人不得:

(i)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竞投任何政府土地、物业、计划项目、合约或专营权;

(ii)担任或代表任何人担任工作(包括诉讼或游说活动),而该等工作与其任职政府最后三年期间涉及的下述职务或接触过的下述资料有关连:

- 政策制订或决策工作;
- 敏感资料;
- 合约或法律事务;
- 工作或计划项目;及/或
- 执法或规管职务;或

(iii)参与任何会令政府尴尬或损害公务员队伍声誉的活动。

  另外,视乎个别情况及需要,审批当局对获批准的申请可施加其他限制或条件。

(七)如有首长级公务员违反规管机制,审批当局可视乎违规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考虑对有关人员作出适当惩处。

(八)如首长级薪级第四点(或同等薪点)或以上的首长级公务员已开始担任获批准的外间工作,有关的个案资料会载列於登记册内,并供公众查阅。个案资料会保留在登记册内,直至适用於该首长级公务员的规管期限届满,或有关人员停止从事该项外间工作为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至於首长级薪级第四点(或同等薪点)以下的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担任获批准的外间工作,如公众表示关注,当局可按个别情况,披露有关资料。

  就问题引述的两宗申请,均按照上述(即第二及第三段)程序和评审准则审核。审批当局批准该两宗申请,并就每宗申请,施加相关条件,包括三个月的禁制期。

  就问题第(二)部分,由二○○七至二○○九年,有十六宗由八名非因退休而离开政府的前首长级公务员提出在离职后一年内从事外间工作的申请获得批准,详情见附件。

  就问题第(四)部分,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就业检讨委员会(检讨委员会)全面检讨了现行的规管机制,并在二○○九年七月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检讨委员会已详细研究现行机制,包括非因退休而离开政府的首长级公务员并没有基本的最低限度禁制期的规定,检讨委员会没有就这一方面的规定建议任何更改。当局现正详细考虑检讨委员会的报告。
 
注解一:指定的非商业机构是:慈善、学术或其他主要运作不涉及商业活动的非牟利机构;非商业性质的区域或国际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机构。

注解二:连续服务不足六年而非因退休而离开政府的首长级公务员,其管制期减半。



2010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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