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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政府雇员因工作受伤或死亡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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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现行的做法是不会为公务员购买雇员补偿保险。如有公务员因为工作关系受伤或身亡,政府会根据《雇佣补偿条例》(第282章)或有关的香港退休金法例作出赔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截至本年第一季,共有多少名公务员由政府承担《雇佣补偿条例》下的责任;

(二)过去五年,每年政府就公务员因为工作关系受伤或身亡而作出的赔偿总额;

(三)政府处理上述的赔偿个案涉及多少行政费用和政府官员的薪酬开支;及

(四)现时政府有多少名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以及他们的雇员赔偿安排为何?

答覆:

主席:

  若公务员因工受伤或死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会按《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或有关退休金法例(第89或99章)作出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

(一)全薪病假:

  公务员如经注册西医、注册中医、注册牙医或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证明因工受伤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必须缺勤,可获准放取最多二十四个月的全薪病假。如果获法院准许,或获部门/职系首长接纳提交的医疗证据和理由而亲自批准,该人员可在接的十二个月内继续放取最多十二个月的全薪病假。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在考虑医疗证据及个案的特别情况后,可按个别情况,例外批准进一步延长全薪病假的申请。

(二)医疗费用赔偿:

  因工受伤的公务员,可享用政府及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提供的免费医疗服务。若公务员选择接受注册中医或注册私家医护专业人员的治疗,或在享用政府及医管局提供的免费医疗服务的同时,一并接受注册中医或注册私家医护专业人员的治疗,则可根据有关安排,向政府申请发还相关费用。

(三)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

  受伤的公务员如病假总数超过七天,或预计因伤患将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须在病假期满后接受劳工处检查,或由法定的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评估是否丧失赚取收入能力;如有的话,程度有多大。当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已获确实,政府会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按该公务员受伤时的年龄、每月收入及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计算补偿金额。

  如属按可享退休金条款受聘或在二○○○年六月一日前按合约制受聘的公务员,则可选择领取上段所述《雇员补偿条例》下的补偿金,或选择在退休后才按月领取其适用的退休金法例所规定的「额外退休金」。若该公务员选择后者,「额外退休金」的金额会根据该人员受伤时的月薪及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计算。

(四)因工死亡的赔偿:

  如公务员在实际执行职务期间不幸因公殉职,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有关的补偿金额为该公务员三十六个月至八十四个月收入不等(每月收入以$21,000为上限),视乎其年龄和每月入息而定,最低金额为$303,000。

  按可享退休金条款受聘或在二○○○年六月一日前按合约制受聘的公务员,如果因公殉职,其遗属可选择领取有关退休金法例订明的受养人退休金。受养人退休金会按月发放或以一笔过折算形式发放给合资格的遗属。此外,根据退休金法例,遗属或死者的遗产继承人亦可获发死亡恩恤金,款额以死者的薪金及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年资计算。

  在二○○○年六月一日或之后按新条款受聘的公务员,如果因公殉职,其遗属或死者的遗产继承人除可获发《雇员补偿条例》所规定的法定补偿外,亦可获政府发放一笔相等於该人员三十六个月最后实职薪金的死亡恩恤金。

  在上述各项赔偿中,因工受伤的全薪病假赔偿由各局/部门自行处理,公务员事务局并没有收集及存有有关的数据。基於所述情鶪,我就有关质询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由政府承担《雇员补偿条例》下的责任的公务员(注解一)人数为156,573人。

(二)过去五年,每年政府就涉及公务员因工受伤或身亡的赔偿总额如下:

         赔偿总额
年度       (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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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       38.28
2006-07       44.74
2007-08       32.07
2008-09       27.70
2009-10       36.10

(三)工伤个案是由各局/部门自行处理的,而大部分局/部门并没有特定的人员,其职责只是处理工伤个案的赔偿事宜,因此我们未能计算有关的行政费用及薪酬开支。

(四)各局/部门聘请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主要是为应付有时限、属季节性的运作及服务需求,或应付服务方式正待检讨或有可能改变的情况。因此,各局/部门聘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数目,会按运作及服务需求的转变时有变动。截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局/部门共聘用约15,000名全职(注解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

  《雇员补偿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政府雇员,包括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该条例规定的保障包括在受雇工作期间享有因工受伤的有薪病假、医疗费用赔偿,以及因工遭遇意外以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补偿。

注解一:公务员是指在统计日期,按公务员聘用条件受雇的人员。廉政公署人员、法官及司法人员、香港驻外地经济贸易办事处在当地聘请的人员,以及其他政府雇员如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并不包括在内。

注解二:「全职」是指有关聘用符合《雇佣条例》(第57章)所载「连续性合约」的定义。根据《雇佣条例》,雇员为同一雇主连续服务四周或以上,每周工作不少於十八小时,即视为按「连续性合约」工作。



2010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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