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二十题:支付予旅行代理商的佣金
******************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上月澳洲联邦法庭裁定,某航空公司向旅行社支付的佣金的计算基数,须包括燃油附加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参考该案例,研究规定航空公司须按同样原则,计算应向本港旅游代理商支付的佣金;若会,研究的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问题所述澳洲法院的判决,涉及一家航空公司和一家旅行代理商就佣金计算的合约纠纷,而并非关於《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下称《协定》)下的运价申请。

  根据香港与民航伙伴所签订的双边《协定》,航空公司就定期航班服务所收取的运价,包括接载乘客所收取的票价、运载货物的运价、附带服务的费用和条件及向代理商所支付代售定期航班机票的佣金,须经双方的航空当局批准,以及在考虑各有关因素后,按合理的水平订定。有关规定旨在防止任何一方的航空公司采取诸如倾销、歧视性或掠夺性定价的手段,扭曲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影响航班服务,以至损害乘客的利益。

  由於售卖机票的机制及所涉及的报酬安排属航空公司和旅行代理商之间的商业决定,应由航空公司及有关代理商厘定,因此民航处不会规定航空公司必须就客运燃油附加费支付佣金。



2010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19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