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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公众地方移走展览物品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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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发言人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就上星期六(五月二十九日)及星期日(五月三十日)两度在铜锣湾时代广场公众地方移走展览物品,作出以下声明:

  根据《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任何人士在任何可容纳公众的地方作展览(包括图画、摄影或事物的展览),亦属该条例所涵盖的一种娱乐,均须向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申领公众娱乐场所牌照,除非有关展览放置在若干豁免申领公众娱乐场所牌照的政府场地,例如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管理的场地(包括维多利亚公园)。

  食环署在二○○九年发出约1 100个临时公众娱乐场所牌照当中,约90个是签发予「非一般娱乐性」的活动,包括图片展览、教育展览等。

  在星期六、日的行动,食环署人员在察悉有主办者拟在时代广场公众地方摆放展品,遂向主办者查询物品摆放目的,主办者告知有关物品是用作展览,而并没有申领牌照。食环署人员多番警告并要求主办者收拾物品离开,但主办者并无理会,食环署於是向主办者提出检控。由於主办者拒绝收拾物品离开,警方亦向主办者作出多次警告,要求停止干犯法例。然而,主办者并不理会警方的警告。警方最后采取拘捕行动,并移走有关物品。

  据政府了解,主办者虽然曾致函通知时代广场在上址举行活动,惟后者已拒绝其要求。再者,纵使活动主办者得到场地管理机构同意在其地方举行活动,根据《公众娱乐场所条例》,主办者仍须向食环署申领相关牌照。就此而言,时代广场现时在上址举办的商业推广活动,也向食环署申请了两个临时公众娱乐场所牌照。

  主办者之后曾提出领回有关物品的要求。警方在考虑法律意见后,正约会有关人士在遵从警方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领回有关物品。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已接获一组织申请於六月二至四日使用维多利亚公园(维园)举行集会,并正按既定程序处理有关申请。六月四日於维园举行的集会,该组织预计将有大批市民参与。基於公众安全的考虑,康文署已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赋予该署妥善管理公众游乐场地的权力,要求该组织必须为超过1.7米高的展示物品,提供由获授权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发的证明,确保此等物品符合安全。而有关物品的摆放位置亦必须与人群分隔,以策安全。此外,康文署亦已要求该组织为有关活动包括展示物品购买足够的公众责任保险。

  发言人强调,当局在处理事件时一直根据有关法律行事。



2010年5月3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1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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