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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欠薪被判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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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昌装修工程公司的东主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社会服务令一百六十小时。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有关裁决向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

  上述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完结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四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七万元。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完结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及公司董事或负责人绳之于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0年5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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