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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校园内消除性别歧视及防止校园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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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文光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教育机构有责任防止性骚扰发生,避免校内出现在性方面有敌意的环境。有教育界人士指出,教育政策实施性别观点主流化的情况,直接影响推动两性平等及遏止校园性骚扰的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否措施监察教育机构消除性别歧视(包括性骚扰)的情况;若有,措施的内容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教育局供学校参考的防止性骚扰政策纲要的最新使用情况为何;教育局有否监察其使用率;教育局如何推动教师及学生在校内认识性骚扰及有关的政策;

(三)现时已制订防止性骚扰政策的大学、中学、小学、幼稚园及特殊学校的数目分别为何;教育局会否向没有制订防止性骚扰政策的教育机构提供协助;若会,提供协助的方法为何;

(四)学校有否向教育局反映接获性别歧视和性骚扰投诉的情况;若有,过去五年,每年收到的投诉数目为何;当局有否跟进该等投诉;若有,投诉属实的数目和投诉的内容,当中有多少人士受到处分,以及处分的方式为何;若没有跟进,原因为何;及

(五)当局有否就教育政策采用性别观点主流化检视清单;若有,该等政策的名称及关注的内容;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有否评估没有采用该检视清单有否违反两性平等的政策;若有违反该政策,教育局如何处理?

回覆:

主席:

(一)及(二)因应《性别歧视条例》(条例)在一九九六年生效,教育局发出通告,促请学校遵守条例的规定。我们亦在二○○三年发出通告,提醒学校在制订及检讨政策时,除应遵守各条针对歧视的法例外,更应符合平等机会的原则,避免涉及任何形式的歧视。

  在二○○八年,基於《性别歧视条例》下有关「性骚扰」定义的修订,我们发出通告,提醒学校条例修订的内容,并促请学校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包括以书面形式制定学校政策以消除性骚扰、提高教职员和学生对性骚扰的认知和意识,以及设立机制处理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学校在处理有关投诉时,如有疑问/困难,可谘询平等机会委员会或有关机构(例如警方)的意见;如事件涉及刑事成分,应转交警方跟进。此外,我们亦与平机会合作,为学校提供指引及举办简介会,协助学校订立消除及防止性骚扰的措施及处理性骚扰投诉的程序等。有关指引及常见问题/事例已上载教育局网页,并会按需要更新。

  教育局人员透过与学校管理人员的日常接触,提醒学校注意在校园内消除性别歧视,并落实有关措施。据本局了解,学校重视防止校园性骚扰,有部分学校以书面形式制订防止校园性骚扰的政策文件;亦有部分学校是透过不同方式(如教职员会议)促请教职员注意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处理性骚扰投诉的程序。

  至於学生方面,培养学生的全人发展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我们在各学习阶段,透过一个知识、态度/价值观和技能并重的整全课程,帮助学生发展健康的人际关系,同时亦强调加深学生对两性平等重要的认识,促进两性之间的彼此尊重及和谐相处。学校一般亦会透过性教育或德育课让学生认识性骚扰和掌握抗拒性骚扰的技巧。

(三)八所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院校和职业训练局均有制定政策及/或程序,并安排培训、讲座等活动宣传有关措施,以防止校园内发生性别歧视及性骚扰等行为。至於中学、小学、幼稚园及特殊学校方面,本局并没有纪录已制订防止性骚扰政策的学校数目。除了发出通告及指引让学校因应其情况及需要,制定有关的校本政策外,教育局会不时透过探访、与学校日常接触、简介会及讲座等,为学校提供协助,制定有关的政策。

(四)过去五年,教育局每年收到涉及在学校内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的投诉数目列於附件。

  在上述个案中,有十四宗经调查后确认投诉不成立,一宗需转交警方处理,余下的两宗近期个案则仍在调查中。

(五)教育局於中学学位分配和资历架构这两个政策/工作范畴,采用了性别观点主流化检视清单。在制订其他各项政策工作流程中,我们亦有充分考虑两性的需要和观点,并遵守性别歧视的法例,以确保两性可公平合理地享有相关的资源和机会。此举与采用性别观点主流化检视清单的精神一致。



2010年5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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