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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有关驾驶罪行的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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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郑家富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酒后驾驶、药后驾驶、危险驾驶及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驾驶罪行,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二○○七年至今:

(一)每年分别涉及上述罪行的交通意外的宗数,以及当中涉案司机被定罪的个案数目各有多少(按附表列出);及

(二)按年份及罪行划分,第(一)项的涉案司机被定罪的个案中:

(i)最高与最低的判罚为何;

(ii)被定罪后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的司机人数为何;及

(iii)被定罪后再度涉及与上述任何一项驾驶罪行有关的交通意外的司机人数及意外数目分别为何;当中司机再度被定罪的个案数目,以及他们的最高与最低的判罚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两个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根据警方的资料,每年涉及酒后驾驶(注一)、药后驾驶、危险驾驶或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交通意外平均分别为582宗、2宗、285宗和28宗。二○○七年一月至二○一○年四月按年及罪行划分的意外数字详列於附件一(表A)。

  每年触犯酒后驾驶、药后驾驶、危险驾驶或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而被定罪的司机平均分别为1,037人、3人、283人和21人。二○○七年一月至二○一○年四月按年及罪行划分的数字详列於附件一(表B)。这些司机未必涉及交通意外(例如有司机在随机呼气测试行动中被发现其呼气的酒精含量超过订明限度而被检控),警方没有因涉及交通意外而被定罪的司机的分项数字。

(二)被裁定干犯酒后驾驶、药后驾驶、危险驾驶或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司机,按年份及罪行划分,其最高与最低的判罚列於附件二。有关司机重犯上述任何一项驾驶罪行的人数,以及其最高与最低判罚的资料列於附件三。一般而言,在量刑时,法庭会考虑每个案件的所有具体情况,作为判刑的参考。

  运输署的记录显示,在二○○七年、二○○八年、二○○九年及二○一○年(直至四月三十日)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的司机人数分别为4,048人、3,911人、5,845人和3,442人。当中,包括自愿参与、在违例驾驶记分制度下在两年内累积十分或以上而必须参与和被法庭命令参与的司机(注二)。该署没有因被裁定干犯酒后驾驶、药后驾驶、危险驾驶或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后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的司机的分项数字。

注一:酒后驾驶罪行包括司机在驾车时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订明限度及相关罪行,如拒绝进行呼气测试或拒绝提供呼气样本等。

注二: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二○○九年二月九日起,任何人如触犯酒后驾驶、危险驾驶、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超速驾驶而时速超过车速限制四十五公里以上、赛车或进行速度测试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除非基於特别理由,法庭须命令该人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在二○○九年及二○一○年(直至四月三十日),按法庭命令修习和完成驾驶改进课程的司机人数分别为623及576人。



2010年5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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