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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功能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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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余若薇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的答覆:

问题∶

  律政司司长于二○一○年五月七日表示,普选必须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则。香港大律师公会于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表明,现行的功能界别选举并不符合普及和平等的法律原则。香港律师会亦于同日表明,保留功能界别与普及和平等的选举的最终目标不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有否评估:

(一)功能界别选举如何能在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票份量方面符合平等的准则;

(二)即使所有选民均可在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功能界别选举如何能在被选举权方面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准则;及

(三)即使所有选民均可在功能界别及地方选区的选举中投票,功能界别选举如何能在每一选票的份量方面符合平等的准则?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综合答覆如下∶

  特区政府的一贯立场是现时立法会功能界别的选举模式,并未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则,在实行立法会普选时不能继续现有的选举安排。

  至于在二○二○年落实立法会普选时,应如何处理功能界别,社会不同界别和立法会不同党派对这问题仍然分歧很大:

(I)有意见认为应取消所有功能界别议席,以地区直选议席取代:即「一人一票」的选举模式;

(II)有意见认为应保留功能界别议席,但可扩阔功能界别选民基础,例如,先由功能界别提名候选人,然后让全港选民投票选出:即「一人两票」的模式,选民一票在地区投,一票在功能界别投。然而,有意见认为在这个模式下,被选举权和每一选票在不同界别的份量可能并不均等。

  至于投票权平等这项一般原则,这并非要求每一票的效力必须达至数字上精确的平等,例如,在地区选举中,地方选区之间议席数目相对人口数目的比例可以有一个合理幅度的差距。在目前香港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席相对人口比例,可以有百分之十五的差距。

  另一方面,我们注意到在二○一二年两个选举办法的公众谘询期间,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亚太研究所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约半数受访市民认为普选立法会时功能界别选举应该取消,约百分之三十七认为应该保留,但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进行的民意调查则显示,约百分之四十受访市民认为不应该全面取消立法会功能界别,认为应该取消占约百分之三十六。

  由此可见,社会上对于普选时如何处理功能界别,仍然是意见纷纭,未有共识。这确实是香港社会需要寻求共识的问题。在现阶段,我们对于在实行立法会普选时,取消或保留功能界别并未能作最后结论,但已清楚表明,将来的普选模式必须符合《基本法》与普及和平等的原则。



2010年5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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