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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规管一手私人住宅物业销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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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财政司司长早前宣布九项规管一手私人住宅物业销售的新建议,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新建议包括发展商销售未建成及已建成一手私人住宅物业时须遵守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商会)的售楼指引,但现时已公布的13份售楼指引中,只有两份备有中文版,其余只有英文版,是否知悉原因为何,以及当局会否要求商会发出的所有售楼指引均须备有中文版;

(二)是否知悉,所有发展商(包括非商会会员)是否须遵守商会的售楼指引;若否,分别有哪些发展商须要及不须要遵守,而须要遵守售楼指引的发展商被发现违反指引时,商会有何惩处;商会辖下监察委员会是否负责监察已建成一手私人住宅物业的销售情况;过去三年,该委员会接到多少宗投诉,以及投诉的内容和结果及作出的惩处为何;

(三)鉴于新建议包括要求首张价单须包括更多单位,其中小型发展项目最少提供30个单位或可供出售单位的30%,两者以较高者为准,而大型发展项目须最少提供50个单位或可供出售单位的50%,两者以较高者为准,该等小型项目、大型项目及可供出售单位的定义分别为何;当局会否考虑以获批的预售未建成一手住宅单位同意方案(预售楼花同意方案)内的预售单位数目作为可供出售单位的定义;若否,原因为何,会否考虑规定小型项目不可分期推出发售,而大型项目若以分期推出发售,则除了上述两项对首张价单的要求外,还须对其首张价单所包括的单位数目加设第3项要求,即提供最少整个项目的某个百分比的单位(例如30%)的价单,三者以较高者为准,以防止例如共有2,000伙的大型项目,若首次只售100伙,其首张价单只须包括50伙的情况;

(四)鉴于新建议要求发展商须同步在其网页内上载售楼说明书,但据悉现时大部分售楼说明书内的地契及大厦公契的重要条款均没备有中文版,当局会否考虑规定所有售楼说明书内的地契及大厦公契的重要条款须备有中文版;

(五)鉴于现时临时买卖合约没有列明销售单位的实用面积,当局会否考虑作出规限,要求临时买卖合约列明销售单位的实用面积及其他面积;

(六)当局会否考虑增加规定,要求发展商于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后的24小时内,公布买卖合约纪录,包括按时更新签订买卖合约、完成交易或取消交易,以及单位面积和售价等交易资料;

(七)当局会否考虑把市区重建局最近推出提升重建项目楼宇销售程序的透明度的八项加强措施,一并加入预售楼花同意方案的规定内,或要求商会把该等措施纳入其售楼指引;及

(八)鉴于新建议经修订后,容许发展商转售整幢楼宇或一整期数幢楼宇时,不须于三天前公布价单,当局如何确保发展商转售整幢楼宇或一整期数幢楼宇后,新买家出售该等个别单位予任何人士时,须遵守新建议的三天前公布价单的规定及预售楼花同意方案的规定或商会的售楼指引?

答覆:

主席:

  为了进一步增加私人住宅单位买卖资讯的透明度以及交易的公平性,运输及房屋局将引入九项新规管措施,包括加强示范单位的规管、提高售楼说明书及价单的透明度,以及厘清涉及发展商董事局成员和直系亲属的交易。
  
  自本年五月十四日起,地政总署已将该九项新措施适当地纳入「预售楼花同意方案」(同意方案)内。同时,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商会)将发出新指引以期在本年六月一日起落实该九项新措施。

  我们会密切监察该九项新规管措施在落实后的成效。如果我们发现有关措施成效不彰,我们并不排除以立法规管。

  我就八个问题回覆如下:

(一)商会指引已分别上载于消费者委员会及地产代理监管局的网页上,以供公众参阅。我们已要求商会须尽快提供中文版本的商会指引,以增加公众对有关指引的认知。商会正进行有关工作。另外,有关九项措施的新指引亦将备有中英文版本。

(二)九项新措施将适用于所有一手私人住宅物业的销售,包括未建成和已建成的一手住宅单位。

  考虑到九项新措施的目的是要进一步保障个人准买家,因此,我们原则上不反对发展商向单一买家在同一交易中以全幢形式出售未建成或已建成一手私人住宅物业时,可获豁免遵守有关售楼说明书、价单以及示范单位的新规定。不过,为增加交易资讯的透明度,我们要求发展商如以全幢形式出售物业时,仍须遵守「五天公布交易」的规定,在签署临时买卖合约(若全幢形式出售的物业只有买卖合约,则以买卖合约为准)后的五个工作天内,在发展商的网页及售楼处公布相关的交易资料。此外,我们要求如以全幢形式出售的物业交易涉及发展商的董事局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发展商须在公布有关交易资料时作出披露。我们亦要求以全幢形式购入物业的买家如其后在市场上分拆出售个别单位予个人买家,亦须遵守该九项新措施。

  我们会适当地透过「同意方案」以及商会指引落实新措施。根据过往的经验,不论是否商会的会员,发展商一般都会遵守商会的售楼指引。

  商会设立了一个包括有外界人士的监察委员会。商会会视乎情况需要,把违反商会指引的个案交予监察委员会跟进。监察委员会有权因应发展商违反商会指引规定的个案作出罚则,包括发出警告信、内部谴责或公开谴责。商会表示,该会在二○○七至二○○九年间共接获三十多宗有关未建成一手私人住宅销售的投诉个案。考虑到有关投诉个案的性质以及调查结果,商会认为未有进一步需要把个案转交监察委员会处理。

  我们会密切监察该九项新措施在落实后的成效。如果我们发现有关措施成效不彰,我们并不排除以立法规管。

(三)在九项新措施下,发展商须在每批出售单位的首张价单中提供更多单位。就单位总数共100个或以上的大型发展项目而言,首张价单须包括最少50个或每一批出售单位总数的50%,以数目较高者为准。就单位总数少过100个的小型发展项目,首张价单则须包括最少30个或每一批出售单位总数的30%,以数目较高者为准。至于单位总数少于30个的小型发展项目或某一期的发展项目,发展商须把所有单位纳入首张价单内。

  就独立屋发展项目而言,基于这类型项目的数量较少以及有特定的销售对象,因此,我们原则上不反对发展商就该类型项目可获豁免遵守有关在首张价单提供指定最少单位的新规定。不过,发展商在销售该类型项目时,仍须遵守其他所有新措施,包括须在开售前三天公布价单,以及须把价单同步上载发展商的网页。

  我们确信我们的建议在提升价格资讯的透明度,以及给予发展商一定程度上的弹性以根据市场情况来调整其销售策略之间,取得了平衡。

(四)大厦公契是一份备有中英文版本的文件。自去年十月,发展商须根据商会指引在售楼说明书内提供中英文版本的大厦公契重要条款。至于政府租契方面,由于现时地政总署的政府租契只有英文版本,因此大部分发展商在售楼说明书内亦只提供英文版本的政府租契重要条款。

  我们会要求商会及地政总署考虑,除了提供英文版本外,亦提供中文版本的政府租契重要条款,以供刊载于售楼说明书内,以及上载于发展商的网页。

(五)自二○○八年十月起,发展商须采用的标准价单范本内已载有住宅单位的「实用面积」的资料。另外,售楼说明书中亦会提供「实用面积」的资料。在九项新措施下,发展商须在开售前七天提供售楼说明书以及在出售单位前三天公布价单,并须同步在其网页内上载。这些措施确保买家在作出买卖决定前,会获得必需的资料,包括单位「实用面积」的资料。

(六)自二○○九年十二月起,商会指引规定发展商须在签署临时买卖合约后的五个工作天内,在发展商的网页及售楼处公布相关的交易资料,包括交易的单位、交易金额,以及买卖合约签署日期。现时,发展商与买家一般都会在签署临时买卖合约的五个工作天内签署买卖合约。若果我们要求发展商在签署临时买卖合约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公布交易资料,有关交易资料将只反映临时买卖合约的资料。已签署了买卖合约的交易个案有较大机会进一步完成交易,因为买家在签署买卖合约时须缴付更多金额。为确保资讯清晰,我们认为公布买卖合约的交易资料较公布临时买卖合约的资料恰当。

(七)市区重建局(市建局)在二○一○年五月三日公布有关要求其伙伴发展商遵守的措施,与九项新措施的原则吻合,同样是为了加强交易及价格资讯的透明度,以及交易的公平性。市建局作为发展商,可根据其个别项目的性质,在与伙伴发展商订立合约关系时,加入该局指定的要求。

(八)就第二部分提及以全幢形式出售的物业交易而言,我们已要求商会在其指引中加入规定,要求当发展商向单一买家以全幢形式出售物业后,买家如其后在市场上分拆出售个别单位予个人准买家,该买家亦须遵守该九项新措施。我们会密切监察该九项新措施的成效。



2010年5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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