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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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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五月二十四日)代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约港币28,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庄瑞芳前经营金晖咖啡小食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0,786.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与讼人New Wave D坢cor Limited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7,688.3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60元及96元。



2010年5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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