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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级人员及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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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高级人员及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条例),今日(五月二十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6,000元。

  银豪国际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8325753)高级人员胡耀华,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被裁定两项控罪罪名成立,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4,000元。

  高级人员胡耀华同时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一月至二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被裁定两项控罪罪名成立,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4,000元。

  银豪国际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被裁定两项控罪罪名成立,每项控罪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4,000元。

  银豪国际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一月至二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被裁定两项控罪罪名成立,每项控罪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4,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亦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66,000元。同时,积金局代八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约港币77,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怡姿实业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六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6,937.8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朱伟熙经营伟升惈器烧焊工程及东宇工程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7,764.4元及34,811.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审裁官又下令与讼人朱伟熙经营伟升惈器烧焊工程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港币5,000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209元及170元。



2010年5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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