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复制及分发罪行和相关数字界线即将生效
******************

  政府今日(五月二十日)在宪报刊登《2010年〈2007年版权(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该公告指明有关复制及分发罪行的条文将於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生效。

  政府在二○○七年六月修订《版权条例》,增订一项复制及分发罪行。在未获版权拥有人特许的情况下,任何人士如定期或频密为分发而复制或分发书本、杂志、期刊或报章的侵权复制品供业务使用,而导致版权拥有人蒙受经济损失,即属犯罪。

  为了避免机构不慎误堕法网,政府在二○○九年十一月通过的《2009年版权(修订)条例》中就不同类别的印刷品划定了两套数字界线。若复制或分发侵权复制品的程度不超越法定的数字界线,则不构成罪行。数字界线的范围如下:

(甲) 就报章、杂志及期刊(不包括学术期刊)而言,在任何十四天内,最高的数量为五百版载有版权作品的侵权复制品的A4纸页面;以及

(乙) 就书本和学术期刊而言,数字界线以零售值计算。如为分发而复制或分发超过一本书本(或学术期刊)页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或学术期刊中整篇文章的侵权复制品,该书本(或学术期刊)或该篇文章的零售价值将计算在零售总值之内。在任何一百八十天内,最高的零售总值为六千元。

  有关上述数字界线的条文将於同日(即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生效。

  政府提醒业务最终使用者,如果他们在未取得合适特许的情况下复制或分发印刷作品,即使他们复制或分发的程度不超过相关的界线而无须负上刑责,版权拥有人仍可循民事途径向他们索偿。



2010年5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0时08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