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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议进一步保障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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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於明日(五月二十日)在宪报刊登《食物安全条例草案》,以加强食物安全规管,保障市民健康。
 
  食物及徖生局发言人今日(五月十九日)说:「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引入食物追踪机制,以确保在遇上食物事故时,政府可更有效追踪食物来源,作出迅速反应。」
 
  根据条例草案,任何从事食物进口或分销业务的人士均须向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署长登记。登记程序简单方便,可以电子或纸张方式递交表格,而食物商只须提供最基本的资料,包括申请人资料、联络详情,以及进口或分销的食物类别。登记有效期为三年,续期每次三年,费用分别为195元及180元。

  发言人说:「至於已按其他条例登记或取得牌照的食物商(例如食物业牌照持有人),由於政府已存有这些人士的联络资料,他们会获豁免登记。」

  但单凭登记制度并不足以保证能够追踪食物来源,政府必须进一步要求食物商保存食物进出纪录。条例草案因此规定任何人如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在香港进口、获取或以批发方式供应食物,须保存交易纪录。

  至於零售商(包括食肆)则只须保存购入来货纪录。发言人说:「作出这项安排是考虑到零售交易频繁,如强制要求保存销售纪录,会对零售业界带来沉重负担。」

  至於保存交易纪录的时间,条例草案建议活水产及保质期为三个月或以下的食物,交易纪录须备存三个月;保质期超过三个月的食物如罐头食物,交易纪录则须备存二十四个月。食环署署长将就纪录的保存时间发出「实务守则」,供食物商参考。

  政府已就条例草案详细谘询公众及业内人士,并获得普遍支持。为评估条例草案对业界特别是中小企的影响,食物及徖生局聘请了顾问进行营商环境影响评估。顾问在深入研究后,认为条例草案的建议与海外法例大致相同,对业界的营运成本只会有轻微的影响。

  发言人指出,为了让食物商有充分时间适应新规定,政府会在登记制度生效后给予六个月宽限期,然后才实施有关罚则。

  此外,条例草案亦会赋权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特定食物类别的进口订立规例,以规管较高风险的食物。政府建议把现有的进口管制扩展至包括禽蛋及水产,并正就有关建议谘询业界。待条例草案通过后,便会向立法会提交有关规例。

  条例草案是继二零零九年五月有关赋权食环署署长禁止供应和进口有问题食物及命令回收该等食物的修订法例生效后,进一步提高食物安全的措施。

  条例草案将於六月二日提交立法会。



2010年5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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