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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政务主任的职位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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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茂波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每位在二○○二年已属首长级乙一级或以上的政务官(期间已退休或离职者除外),由二○○二年至今出任不同职位的时间为时多久;

(二)政府现时有何相关的政策或考虑因素决定政务官担任某个职位的时间长短,以及其内容为何;如果没有该等政策及考虑因素,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机制评估上述政务官担任某个职位的时间长短如何影响其在该职位的工作成效;如果有,详情为何;如果没有,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第(一)项所述,在职人员中有21名於二○○二年七月一日属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或以上职级。在这期间,有关官员出任不同职位的任期由少於一年至超过六年不等,出任每个职位的时间的中位数大约为三年。有关情况的摘要如下:

  职位任期           职位调动数目
  ----           ------

(a)少於一年             8
(b)一至少於两年           9
(c)二至少於三年          15
(d)三至少於四年          20
(e)四至少於五年          11
(f)五至少於六年           2
(g)六年或以上            2

  回应问题的第(二)项,政务职系属於一般职系。不同职级(由入职职级至最高级的首长级甲一级政务官)的政务主任职位分布於各决策局和部门。政务职系的人员定期被调派往不同的决策局和部门担任不同性质的工作,例如制订政策、管理资源、地区行政、提供公共服务等。透过定期的职位调派,政务主任可以接触公共行政的不同范畴,汲取各方面的经验,从而让他们在从事个别范畴的政府工作时也可以从全面和宏观的角度出发,更敏锐地洞悉社会上不同利益持分者的意见和需要,并帮助他们平衡社会上不同界别的对立利益。定期的职位调派亦有助政务主任从中学习、发展和巩固公共行政管理所需的技能,包括掌握基本的宪制、法律和人权原则,作出策略性决定的能力,随时准备好拥抱转变和创新,处理危机的能力,以及应付新挑战的多元能力。

  一般来说,我们的目标是每隔三至五年为高级首长级政务主任(即首长级乙级政务官及以上人员)作职位调动,初级首长级及非首长级政务主任(即首长级丙级政务官及高级政务主任)大约每三年调动一次,而新招聘的政务主任则在试用期三年内至少出任两个不同职位。任期长短的不同乃考虑到不同职级工作的需要,以及有需要让政务主任在事业发展的早段学习和发展全面的技能。

  在上述的大前提下,个别政务主任的职位调派时间受多个实际因素影响。一个主要的考虑是所涉的工作性质。举例来说,从事较专门性质工作的首长级政务主任可能需要在有关的工作岗位逗留较一般为长的时间。另一方面,获指派特定一次性工作(例如统筹香港特区回归十周年庆典;担任与香港教育学院有关的指控调查委员会秘书;担任细价股事件调查委员会秘书等)的政务主任在该职位的任期则因应有关任务的需要而定。其他主要的实际考虑还包括有政务主任职位出缺或任期届满的决策局/部门的运作需要、有关决策局/部门的其他人事变迁、政务职系的人手情况、有关个人才能和性格与岗位需要配对、个别政务主任的发展和进修需要,以及人员的相关个人情况等。

  就问题第(三)项,每个通过试用期的政务主任不论职级均需接受每年一度的工作表现评核。这机制使有关的评核人员、加签人员和政务职系首长可评估政务主任於评核期内在有关职位的表现,包括其表现是否受其在职时间长短所影响。有关机制亦容许评核人员/加签人员从部门的运作需要和有关人员的发展需要角度出发,就被评核人员应在该职位逗留的时间长短作出建议。政务职系首长在考虑有关人员的职位调派安排时会对有关意见加以参考。



2010年5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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