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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资本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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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得悉,政府或其作为大股东的公司与若干私营机构合作推行某些项目或计划而签订的合约或协议内(例如香港铁路有限公司与Skyrail-ITM(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与其管理公司的协议等),往往附有保密条款,容许该等私营机构,无论合作项目是否出现亏蚀,均可优先获得分账,该等安排涉及庞大的公帑开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将如何及何时公开交代上述的合约或协议涉及的开支和条款内容;政府与私营机构签订这类合约或协议前,有否考虑如何保障公众及纳税人的知情权;若有,考虑的准则为何;若否,可否立即研究引入该项规定及有关准则;

(二) 过去三年,每年共有多少份政府与私营机构签订载有后者享有优先分账条款的合约或协议,并基於保密条款未有向公众公开,以及涉及的公帑开支;及

(三) 现时有何机制、措施和程序监管政府与私营机构签订载有类似上述的保密条款的合约或协议?

答覆:

主席:

(一)及(三) 政府以资本投资基金成立(包括政府与私营机构合作推行投资项目时成立)的公司,均按商业原则营运。这些公司与其他私营机构签订任何协议前,均须按其企业管理及管治架构和内部程序事先获得批准。这个做法与一般商业机构无异。因此,是否公开有关合约或协议的开支和条款内容,由有关公司作决定。

  任何须由资本投资基金拨款推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与私营机构合作的计划),所涉及的开支均须获立法会审批。当局在向立法会提交拨款申请的文件中,会交代项目的内容及财务安排。公开有关资料的准则须视乎个别投资项目的情况,包括平衡政策、商业考虑,以及公众知情权等因素。

(二) 过去三年,政府并没有透过动用资本投资基金与任何私营机构组成合资公司。



2010年5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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