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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欠薪被判缓刑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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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德投资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五月十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监禁四个月,缓刑十八个月。同时,他须经法庭清付欠薪予有关员工。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有关裁决向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他说:「这是本年第三名雇主或公司董事因拖欠工资而被判监禁刑罚的个案,反映法庭越来越重视欠薪个案,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五名雇员,涉及工资款额约为十七万七千元。

  根据《雇佣条例》第二十五条,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及董事或负责人绳之於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0年5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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