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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处反非法劳工行动拘八名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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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特遣队昨天(五月十三日)於全港展开一项打击非法劳工行动,共拘捕二十五人。

  行动於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十时三十分进行,共拘捕了二十五名涉嫌触犯入境条例的人士,其中包括十七名非法劳工及八名雇主。被捕的十七名非法劳工,包括一男十六女,年龄介乎二十四岁至三十五岁,其中十三名为外籍家庭佣工,一名非法入境者及三名访客。行动中,入境事务处搜查了六所餐厅,旺角通菜街的路边摊档,及一住宅单位。

  被捕的十三名外籍家庭佣工,其中十二名人士均是逾期逗留,当中三名持有担保书(俗称「行街纸」)。

  该名非法入境者被发现曾在求职时向雇主出示伪造身份证,而另一名持有担保书的外佣亦被发现管有一张伪造身份证。

  另外,有八名被捕的外籍家庭佣工同住於太子区内一阁楼单位,其中五名分别在三所餐厅内被发现从事清洁工作。其余三名在单位内的佣工亦被入境处人员以违反逗留条件及协助教唆违反逗留条件的罪名拘捕。

  至於八名雇主,全部均是餐厅负责人,他们是被入境处特遣队人员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的罪名拘捕。

  发言人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强调:「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接受雇佣工作,开设或参与业务,均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亦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0年5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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