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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科威特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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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今日(五月十三日)与科威特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签署协定。科威特财政部长 Mr Mustafa Al Shamali则代表该国签署。

  该协定是香港继与比利时、泰国、中国内地、卢森堡、越南、文莱、荷兰、印尼及匈牙利等贸易伙伴所签订的协定之后的第十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阐明协定双方的征税权。该项协定会消除香港与科威特投资者遇到的双重征税情况,从事两地跨境经济活动的人士可因而节省税款,亦能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该项协定有助加强两地的经济贸易联系及进一步鼓励香港及科威特人士在彼此地方营商或投资。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科威特公司透过在香港的常设机构(例如分行)所赚取的利润,须全数在两地课税。在该协定下,科威特公司在香港所缴的税项,可以从科威特就相关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中抵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居民从科威特收取股息收入,而该等股息收入并非源於在当地所设的常设机构,现时须缴交15%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有关的预扣税率将降至5%。此外,现时香港居民从科威特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会被征收15%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率的上限将降至5%。

  现时香港居民从科威特国际航运收入赚取的利润,须在该国课税。在该协定下,科威特将豁免该等航运收入的税项。该协定生效后,会取代现时香港与科威特限於空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提供相同程度的优惠。

  香港与科威特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准则。

  香港及科威特的协定将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香港正积极扩大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网络。假若不能即时就全面性协定展开磋商,香港亦会寻求与有关伙伴订立仅限於国际航运或空运业务收入的有限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现时,香港已签订了二十七份限於空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六份限於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两份限於空运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有关香港与科威特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详情载於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Kuwait_HongKong.pdf)。



2010年5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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