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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匈牙利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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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於五月十二日(匈牙利时间)与匈牙利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订协定。

  香港驻欧洲联盟特派代表周淑贞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布达佩斯签署协定。匈牙利财政部长Dr Peter Oszko则代表该国签署。

  该协定是香港签订的第九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目的是要消除香港与匈牙利之间的双重征税情况,从事两地跨境经济活动的人士可因而节省税款,亦能更清楚确定其税务负担。该项协定有助加强两地的经济贸易联系及进一步鼓励香港及匈牙利人士在彼此地方营商或投资。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匈牙利居民在香港的入息须同时在香港及匈牙利两地缴交入息税;匈牙利公司透过在香港的分行所赚取的利润,亦须全数在两地课税。在该协定下,匈牙利会豁免该国居民这些入息的课税。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居民从匈牙利收取股息收入,而该等股息收入并非源於在当地所设的常设机构,现时须缴交25%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有关的预扣税率将降至10%。若收款人为持有派息公司最少10%的股权的公司,则预扣税率可进一步降至5%。

  此外,现时香港居民从匈牙利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会被征收30%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率的上限将降至5%。至於利息收入,匈牙利将把向香港居民征收的利息预扣税率由30%降至5%。

  在该协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经营往匈牙利的航线,只需就有关利润按香港税率(比匈牙利现时的19%税率低)缴纳香港利得税,而无须在匈牙利缴税。现时香港居民从匈牙利国际航运收入赚取的利润,须在该国课税。在该协定下,匈牙利将豁免该等航运收入的税项。

  香港与匈牙利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准则。

  香港及匈牙利的协定将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香港正积极扩大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网络,并先后在二○○三年与比利时、二○○五年与泰国、二○○六年与中国内地、二○○七年与卢森堡、二○○八年与越南,以及在本年与文莱、荷兰及印尼订立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假若不能即时就全面性协定展开磋商,香港亦会寻求与有关伙伴订立仅限於国际航运或空运业务收入的有限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现时,香港已签订了二十七份限於空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六份限於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两份限於空运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有关香港与匈牙利的全面性协定的详情(只有英文版本)载於税务局网页
(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Hungary_HongKong.pdf)。



2010年5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0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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