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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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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五月十二日)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约港币2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永弘(香港)有限公司及CMA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2,197.98元及8,207.4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70元及154元。



2010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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