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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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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订《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酒后驾驶可以引致严重后果,故此一向备受公众关注。我们在1995年引入酒后驾驶的法例,并一直与时并进,不时检讨有关法例的成效。我们在1999年及2008年两度提出具体修订,分别收紧体内酒精浓度的订明限度,以及加强刑罚和赋权警方进行随机呼气测试。适时修订法例,加上警方大力执法下,涉及酒后驾驶的交通意外已大幅下降近七成。不过,由於涉及酒后驾驶的意外的死亡及重伤率较整体交通意外的为高,故此我们不能松懈。

  《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就制订进一步打击酒后驾驶及其他不当驾驶行为的措施,提供所需的法定条文,以加强道路安全。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我们建议引入三级递进刑罚制度,即是酒精比例超标越高,最短停牌期越长,并且大幅增加酒后驾驶的最短停牌期的惩罚,初犯由现时的三个月,增加至六个月至两年;重犯由现时的两年调整至两年至五年。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最短停牌期的规定,法庭仍有很大空间因应个别情况判处较重的刑罚。研究显示,驾车前曾经饮酒的司机涉及意外的风险远高於没有饮酒的司机;而且发生意外的风险,会随体内酒精浓度急升;因此,递进罚则更能够反映有关风险。对於有意见认为引入三级制会误导驾驶者,令他们以为「饮少濜就罚少濜」,我们不认同这个说法。如上所述,我们建议大幅加重酒后驾驶罪行最短停牌期的罚则,以达致「饮少少都罚得重,饮多濜就罚得更重」。我们并没有降低酒后驾驶的门槛。

  此外,我们亦建议将在酒精及药物影响下驾驶,拒绝进行呼气测试或提供样本作测试等罪行的罚则定於第3级,以确保酒后驾驶法例完整有效。我们亦建议取消给予司机选择权,即呼气分析结果每100毫升呼气中酒精含量不多於37微克的司机,不能再选择以血液或尿液样本代替呼气样本,避免司机利用拖延提供样本的方法,逃避应负的责任。当局最初在1995年实施酒后驾驶法例时,给予司机上述选择,以减轻公众对呼气测仪器准确度的疑虑。现时的呼气测试仪器已证实性能可靠,能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我们建议延长危险驾驶及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重犯者的最短停牌期,由现时的18个月及三年,增加至两年及五年。另外,我们建议在所有危险驾驶罪行中,将严重酒精超标,即酒精比例达第3级,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而有关的最高罚款额、最高监禁期和最短停牌期各增加百分之五十。例如有人干犯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行被定罪,而现行最高监禁期为十年,若该人在犯案时体内酒精比例达第3级,则适用於他的最高监禁期将增加至十五年。如他是重犯,最短停牌期罚则将因上述建议由现时的三年,大幅增加至七年半。

  第三,鉴於公众意见认为如停牌期与监禁期同期执行,阻吓作用不足,我们建议加入条文,订定司机如再次被裁定干犯严重的驾驶罪行,除非法庭认为停牌期及监禁期适合同期执行,否则法庭须指示停牌期在监禁期结束后才执行,以提高阻吓力。沿用刚才的例子,如果有关司机判监十五年及停牌七年半,其停牌期只可以在监禁期后开始执行。换句话说,该人可能在被判刑后的二十二年半内,不得在路上驾车。

  第四,我们建议增订「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的罪行,对在路上危险驾驶汽车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的司机施加较重的刑罚,使法庭在判刑时能更有力地反映意外的严重性及涉事司机的责任。

  主席,上述的建议大幅增加酒后驾驶和其他严重交通罪行的罚则,我们希望带出一个明确的信息,就是「切勿酒后驾驶」,干犯酒后驾驶罪行的人士纵使没有造成交通意外,亦须重罚,以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我们曾就建议谘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的持份者。他们就个别的罚则提供了不同的意见,但整体而言,他们对草案的建议是十分支持的。我们已尽量平衡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并充分考虑公众及道路使用者的利益。

  提高道路安全一直是我们主要的政策目标,亦是市民大众所期望的,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使我们可以早日落实有关建议。

  多谢主席。



2010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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