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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慈善机构及基金的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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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茂波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近年不时有报道指出,不少向公众募捐的慈善机构及基金在管治或资源运用方面的透明度不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过去十年,有多少个慈善机构及基金成立和他们以哪种形式成立,以及有多少个该等机构及基金的运作被发现违规和违反所涉规则为何,当中有多少个因而被取消豁免缴税的资格,以及当局有否向他们追回有关期间的应征税款;若有,按年列出涉及的金额;

(二) 过去十年,在发现慈善机构及基金违规运作后,当局有否进行相应的检讨及采取改善措施;如果有,详情为何;如果没有,原因为何;及

(三) 是否知悉法律改革委员会正就慈善机构的法律及规管架构所进行的检讨,会否包括慈善机构的管治和运作事宜,以及何时会公布检讨结果;政府会否就慈善机构及基金在财务汇报(包括财务报告和审计)的守则及企业管治的最佳做法等方面进行检讨?

答覆:

主席:

  我就问题三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 香港现时没有法律条文界定何谓慈善组织或慈善目的,亦没有单一条法例规管慈善组织及其运用捐款的情况。慈善组织可以透过不同形式成立,包括信托团体、根据《社团条例》成立的社团、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法团,以及根据香港法规而成立的团体等。我们并没有过去十年成立的慈善组织的数目。

  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如希望获豁免缴税,须向税务局局长申请,并提交有关的注册证明副本、规管其活动的文书副本(如组织大纲及细则、信托契约或会章),以及过去一年及/或未来一年举办活动的列表等,以证明该组织属慈善性质以及其活动与其宗旨相符。过去十个财政年度,共有3,860个慈善组织获豁免缴税资格;同期内,共有730个慈善组织因停止运作,以及申报的通讯地址失效等不同原因,而被撤销《税务条例》第88条下的免税资格,但税务局并没有就撤销免税资格的原因作分类统计。在有关组织的免税资格被撤销后,税务局会在适当的情况下覆核该等组织的帐目,并向其追讨应补缴的税款,但税务局并没有就这些补缴税款作分类统计。

(二)及(三) 法律改革委员会於二○○七年九月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专责检讨香港关於慈善组织的法律和规管架构。该项检讨涵盖与慈善组织的运作与管理有关的事宜。在检讨过程中,小组委员会也研究多个普通法适用地区,例如澳洲、英格兰、苏格兰、新西兰等地规管慈善组织的法律。在现阶段,小组委员会预计将於本年内就其研究结果发表公众谘询文件。



2010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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