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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河上乡非法倾倒建筑废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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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上水河上乡逾万平方农地被人非法倾倒建筑废料,当局已勒令有关人士在两个月内把农地恢复原状;但事件发生至今已逾半年,问题仍未解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何具体措施令有关人士尽快履行责任,把农地恢复原状;及

(二)鉴于当局计划修订《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以设立通报机制,规定土地拥有人在其土地上摆放被弃置拆建物料前,须先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当局有没有制订修例时间表;以及有没有研究其他有效措施(包括提高对违例人士的罚则,以增加阻吓作用),防止类似事件继续发生?

答覆:

主席:

(一)自上水河上乡农地被人非法倾倒拆建废料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已按有关法例所赋予的权力跟进,包括进行调查和检控违例人士。规划署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分别于二○○九年七月和八月向有关人士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及恢复原状通知书,要求他们终止有关违例发展及移走该处的全部填土物料和在该地上种草。发展局局长之后收到八宗申请,要求就规划署发出恢复原状通知书的决定进行覆核。发展局局长已就其中六宗申请作出决定,确认规划监督所发出的恢复原状通知书。有关人士须根据恢复原状通知书的要求,把土地恢复原状。发展局现正处理其余两宗覆核申请。

  就已确认的六宗个案,规划署已与有关人士会面及提供就恢复原状要求的清晰指引。相关部门会密切留意实际进展。未有如期遵从法定通知书属可被检控的罪行,通知书收件人一般会按规定办理。

(二)当局一直从多方面着手打击非法倾倒拆建废物和堆填活动:

(i)建议修订《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以加强对私人土地上摆放拆建物料的管制。当局希望透过提高该条例第16A条的执法效力,遏止未得土地拥有人同意下在私人土地上摆放被弃置的拆建物料。在修订建议下,任何人在私人土地上进行摆放活动前,必须先取得该土地拥有人的书面许可,并须在进行摆放活动时随身带备该书面许可的副本,在管制当局要求时出示,若该名人士未能出示该书面许可供执法人员查验,即属违法。当局同时建议新设一个预先通报机制作为平台,让各部门可以预先得悉拟在私人土地上进行摆放弃置拆建物料活动的资料,从而留意及在有需要时提醒有关人士需留意的法例,及避免进行涉及违例的活动;

(ii)改善处理投诉的程序,以加快应付活跃和持续摆放拆建物料的个案,并设立一个遭投诉堆填和非法倾倒废物个案资料库和地点名单。环保署与相关部门透过经常性及突发事件的跨部门联络会议,监察堆填及非法倾倒问题的整体情况,以加强各有关政策局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

(iii)为乡郊土地拥有人、运送建筑废物的司机、工程发展商/承建商/物业管理公司制订了三套详尽指引,以提高公众对非法倾倒和堆填活动的认知,包括违反规划管制及非法堆填等方面的刑罚;以及

(iv)试验在非法弃置废物黑点装设闭路电视以便遥距监察。当局已在二○一○年一月完成在大埔道和小冷水路安装闭路电视系统,两套系统亦已经开始运作。当局会测试两套系统在收集证据以助检控非法弃置废物个案方面的功效。测试结果会有助当局研究在其他非法弃置废物黑点装设闭路电视的可行性。

  就建议修订《废物处置条例》,当局已谘询环境谘询委员会、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新界乡议局及大部份新界区议会。当局亦已将修订建议的详情上载至环保署网页,公众亦可就建议提交意见。当局会在收集意见后,详细研究有关意见及考虑是否需要就条例的修订建议进行修改,以便制定修例时间表。

  当局认同对于违法者的惩罚必须具阻吓作用。现时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20、21条及23条,任何人士进行或继续违例发展;或任何有关人士没有遵照规划监督就违例发展发出的法定通知书的规定办理,即属违法。如属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00;第二次或再度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另外,根据《废物处置条例》,任何人违反第16A条(即非法摆放废物),一经定罪,初犯者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六个月,再犯者最高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六个月。假如有意见认为法庭就某个个案的判罚过低,当局会视乎每个个案的情况,在有足够理据时,要求律政司向法庭提出覆核。



2010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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