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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出席「2012政改论坛」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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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五月七日)出席由工商专业政改动力举办的「2012政改论坛」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Jeffrey、各位朋友、各位传媒界的朋友:

  就二○一二年政改的问题及方案,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已经在多个不同场合钜细无遗地从不同角度阐述政府的立场。今日论坛的主办单位邀请我,主要是希望我多从法律角度去讨论有关的问题,我很乐意这样做。接我会就几方面和大家探讨一下。虽然大家对此都很熟悉,但容许我在这里再一次阐述。

(一) 普选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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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普选路上一个最重要的突破,我相信无人可异议的,就是二○○七年十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订出了二○一七及二○二○的普选时间表。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一个最庄严和最具法律效力方式所作的决定。

(1) 大家都记得乔晓阳副秘书长在二○○七年十二月及在最近政改方案出台的当天,重申人大常委会有关普选时间表的《决定》,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都是毋庸置疑的。他指出这决定是一个严肃和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他特别指出他同时考虑了各种因素,包括二○一七年是香港回归祖国二十年,大约在「五十年不变」的中期,所以这是适切的时候。

(2) 曾经有人提及为何提及普选时间表时用字仍然是「可以」而不是「必定」有普选呢?大家都记得乔副秘书长在北京时,特别谈到这个问题。我想指出,人大常委会都必须严格遵循《基本法》的规定。根据《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二○○四年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要实现任何改革方案,必须要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人大常委会不能在没有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及没有在行政长官同意下,单方面强制香港特区於二○一七及二○二○或任何其他年份实行任何特定选举办法,这表现了对特区宪制角色的尊重。因此,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就选举模式上的共识是十分重要和必须尊重的。不过,如果香港社会各界人士之间能够在这方面取得共识,我相信中央政府是不会推翻它就普选这严肃及算数的决定。

(二)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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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上有不少关於普选「时间表」和「路线图」的讨论。不过,在朝普选的最终目标进发的过程中,另一个很重要考虑是法律程序,就是「五部曲」的法律程序。

(2) 不论你同意与否,人大常委会在二○○四年《解释》中确立了-我们如果要手修改任何选举办法时,必须要遵循这「五部曲」的法律程序。

(3) 人大常委会强调,而在《基本法》也可看到,任何一个选举办法的修改,均须遵循「五部曲」的程序,才可作出。

(4) 根据人大常委会在二○○四年订定的「五部曲」,就目前来说,香港特区政府只获人大常委会授权处理二○一二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这两个选举的选举办法,但并没有获授权处理随后选举的选举办法。
 
(I) 「五部曲」的头三部

(a) 让我们重温一下大家现在都可能好熟悉的二○○四年解释所订定的「五部曲」的法律程序,现在我很快地谈谈。(i)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ii)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修改。(iii)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的议案,并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iv)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v)行政长官将有关的法案报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或备案。这是最终的第五部。上述就是我们提及的「五部曲」。

(b) 就二○○四年而言,当时来届的选举是二○○七年行政长官选举和二○○八年立法会选举∶关於这两个选举,行政长官在二○○四年四月十五日提出报告予人大(常委会)(第一部),而人大常委会在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决定(第二部),随后行政长官提出议案,但可惜这项议案在二○○五年遭否决(即第三部未能完成)。
 
(c) 再推前到二○○七年,来届的选举是二○一二年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同样按照「五部曲」的程序,行政长官在二○○七年提出报告予人大(常委会)(第一部),人大常委会在二○○七年十二月作出决定(第二部),现在这一刻,我们正在走第三部,亦是我们正尽一切所能,避免行政长官所提出的议案可能会遭立法会否决,重蹈二○○五年的覆辙。

(II) 接我想讲讲启动「五部曲」的适当时间:刚才我提及,由於每次选举办法的修改都要通过「五部曲」的法律程序,所以我们认为:

(1) 就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而言:首先在二○一七年前须由在二○一二年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以启动修改程序,最后由在二○一二年产生的立法会就议案进行表决。该位行政长官和该届立法会须考虑如何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细节。
 
(2) 就二○一六年产生立法会的办法而言,同样在二○一六年之前,亦须由二○一二年选出的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以启动修改程序。同样,也须由二○一二年选举产生的立法会就议案进行表决。该位行政长官和该届立法会须考虑如何处理二○一六年功能组别应作何等修改的事宜(是保留、改革或废除呢?)。

(3) 就二○二○年普选产生立法会的办法而言,同样要在二○二○年之前须由在二○一七年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启动修改程序,最后须由二○一六年产生的立法会就议案进行表决。该位行政长官和该届立法会须考虑如何最终处理功能组别以符合普选的原则。
 
(III) 我想强调「五部曲」的第三部,大家都耳熟能详,就是有关议案必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这意味除非获得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否则即使有关议案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全力支持,亦不能作出修改。这正正是二○○五年的情况,而这情况正是我们现在要尽力尝试避免的。若要作出任何修改,必须获得立法会至少四十票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才可付诸实行。这四十票包括功能界别的议席。所以,如要取消功能组别,必须有若干名功能界别的议员对废除本身的议席一事投赞成票。这是一个大家都必须面对的法律和政治现实。
 
(三) 普及和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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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选路上另一个很重大的里程碑就是香港特区政府已经开宗明义地确定最终的普选选举制度,必须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则,而且现时功能界别的模式并未能符合这些原则,因此不可以这个模式予以保留。

  我知道有些朋友提出把普及和平等原则分割成较细小的部分,要求香港特区政府作出确认。在现阶段,如果尝试在广泛原则之外进一步为普及和平等下定义,即使是把它解释为原则性的事宜,都会不能避免地牵涉到探讨普选的细节安排。这并非香港特区政府在现阶段获授权进行的工作。当然我们非常愿意就普选模式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虚心聆听,正如林局长多次指出,我们会将这些建议和意见纪录在案,提供给下届政府积极跟进。
 
  事实上,在二○○七年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中,人大常委会已清楚说明,二○一七年行政长官可以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该名行政长官「会由全港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据我理解,这表示由所有合资格选民按照「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我相信这是普及和平等原则的明确体现。我亦相信这些原则上的体现对於日后我们处理二○二○年如何以普选产生立法会时,也有参考作用。

  不过当然我都要指出,大家都明白,有关选举投票权的原则及标准,性质是相当广泛的,可以透过不同的政治制度达成,是没有一个单一的模式是必须要遵从的。不过,这个选举投票权一定不应受到任何不合理的限制所规限。
 
(四) 二○一二年的政改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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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於二○一二年的两个选举办法,人大常委会二○○七年的《决定》已经就什么可以修改、什么应该维持不变,订定了限制。这个限制好可惜很多时候似乎是被忽略了,但有什么限制呢?

(1) 二○一二年不会实行普选:因此,任何人如果仍要求在二○一二年实行普选或双普选,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不切实际,是不可能实现的要求。

(2) 分区直选与功能界别一半一半50:50比例维持不变,这也是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因此,任何改变这个比例的建议均不能於二○一二年实行。

(3) 分区直选与功能界别分开投票的安排维持不变:同样,任何要改变这个安排的建议均不能於二○一二年实行。

(4) 不过,在符合这些规定下,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已很清楚说明,可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改革。
 
(五) 政府的建议是迈向正确方向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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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年政改方案可能不是各方均满意的一大步,但不能够置疑的是,不论这一步在你眼中是大或小,它都是朝普选作为最终目标的正确方向迈进。为何这样说呢?

(1) 增加民主成分及选举的代表性:区议会有三百三十万选民;假如实行有关立法会产生的建议,全部七十名立法会议员有差不多六成将直接或间接由分区直选产生。

  此举将会把现时由地区选举产生议员百分之五十的百分率改为百分之六十。这个变动趋势我相信是不能够逆转的。同时间,传统功能界别选举产生的议员百分率,亦将会由百分之五十减至百分之四十。这些改变对於将来如何最终处理功能界别,可以凝聚更大的共识。
 
(2) 不增加传统功能界别议席:这正是我们香港特区政府以行动说明所提出的说法,就是现时或传统模式的功能组别,都未能符合普及或平等原则。相反,以功能界别制度下最具选民基础的区议会民选议员用这机制来填补百分之五十新增的功能界别议席,显然是朝正确方向走的。大家不要忘记,根据人大常委会二○○七年的《决定》,在二○一二年,功能界别选举的议员仍会占立法会新增议席的百分之五十,这是法律框架,我们必须遵从。

(3) 关於行政长官的产生:选举委员会的委员由八百人增至一千二百人,其中第四个界别的名额有四分之三(七十五人)分配予直选区议员,即是委任区议员不投票,因此更具代表性。
 
  有人说: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是「烂方案」,是因为这个方案走错了方向,带香港人走进死胡同,去了假普选,但为何会这样说呢?

(1) 有人说是因为要在二○一二年仍保留功能界别?但我刚才不断重覆提及,根据《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二○○七年的《决定》的规定,在二○一二年必须继续维持功能界别,所以,在现有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我们已尽量扩大新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跟传统的功能界别模式相距最远。

(2) 有人说是因为建议方案与二○○五年方案比较,是一个倒退的方案?首先,我要指出的是我们要比较的,是在现行制度与建议办法之间作出比较,如果我们作一个公平的比较,好难说现时的建议是一个倒退的方案;当然,有人又指出二○○五年选举委员是建议增至一千六百人,但现时只增至一千二百人的建议,与二○○五年的建议比较是有倒退的,但较早前我们已指出,这样的比较未必是恰当,因为在二○○五年的时候,区议会的议员是包括所有委任区议员的,但今次我们建议是剔除了委任区议员的。

(3) 有人说是因为建议方案和谘询方案几近相同,完全没有进步。但大家记得在谘询方案中,我们其实是刻意载列了政府认为可考虑的选择,而在谘询期间,这些选择得到相当民意支持,故此成为我们建议的方案。这充份证明方案是有相当的民意支持,亦不可说是一个倒退的方案。
 
(六) 未来路向和二○一二年以后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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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二○一二年以后的选举办法可以作出什么修改,根据「五部曲」的程序,这是属於下届政府及下届立法会的责任。但是,虽然本届政府在现阶段未获授权处理这些事宜,但我们必定会继续协助下届政府解决这些事宜,所以我们有建议一些事项,亦是朝这正确的方向进行,包括什么呢?

(1) 从现在开始,在实质上是不可能再增加或加强传统功能界别的席位。

(2) 收集有关如何处理功能界别的意见,供下届政府积极跟进∶有关的建议载於《二○一二年建议方案文件》第5.27段。 

(3) 建议在通过二○一二年政改方案后,就取消区议会委任制的问题提出建议,以进一步加强区议会的代表性∶建议亦在《二○一二年建议方案文件》第4.38段提出。
 
(七) 投票「支持」必有益处,即使益处非大家期望中的最大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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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我们通过这方案,我们可以即时得到有关修改所带来的好处,包括扩大民主成份和选举的代表性,即时已经有这好处。

(2) 就可以引入进一步的修改来说,对於进一步凝聚共识,增加互信,为二○一七年及二○二○年的普选铺路,这力量是存在的。

  如何凝聚共识?在通过谈判以达致和解,打官司也好,其他情况也好的过程中,如果双方愿意踏上一个新的平台,总有其好处,因为我们踏高了平台,从平台看,双方都能看到在下面无法看到的事物。此外,在这个平台,人的组合及当中微妙的政治权力平衡亦会有所不同:无可置疑,方案如获通过,将会有更多人透过直接或间接的地区选举选出,而有关选举亦涵盖最广泛的人口。

(3) 在法律上,支持二○一二年政改方案以及争取在二○一七年及二○二○年普选最终采用的方式,是两项独立事宜,没有理由在法律上要捆绑处理。
 
(4) 接受二○一二年政改方案,不会妨碍持续寻求废除功能界别或持续寻求澄清普选原则的诉求,不会妨碍。相反,由於下一届立法会有更多共识及更大的民主化程度,可以让更多人在更有利的形势下解决有关问题。

(5) 我知道这最后是一个政治判断,但我个人的看法是,如果利用否决二○一二年政改方案作为谈判筹码,以争取我们特区政府承诺对二○一二年以后选举办法作出任何特定修改,包括废除功能组别,并非明智之举,因为这些承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及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是特区政府不能作出的。
 
(八) 如果投「反对」票不通过这政改方案,会对特区会对我们造成损害,甚至是重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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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通过,大家知道原地踏步,完全没有进展。

(2) 虽然通过二○一二年政改方案,并不是在二○一七年及二○二○年进行普选的先决条件,并不是,但否决二○一二年政改方案,会导致政改停步不前,因而削弱了香港特区本身得到必需共识迈向普选的能力,以致「五部曲」中的第三部更难以完成。这样会导致下一轮(即二○一六年及二○一七年)的政制改革,更难达到共识。

(3) 好明显进一步的社会分化会令市民和社会付出非常沉重的代价。
 
(九)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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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因为我们需要放远目光跨越二○一二,把注意力放在最终二○一七年及二○二○年举行普选的终极目标,不是看这点,要看长远,因此我好希望立法会议员投票支持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然后继续向前迈进。虽然有人会觉得这份政改方案的进步不足,但这份政改方案的内容与及中央和特区政府现时的取态的确提供了正面的指标,容许我再摘要地说明:

(1) 二○一二年政改方案增加了民主成分。

(2) 普选时间表的肯定性和法律效用,获再次确认。

(3)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明确普选必须要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则,及承认现时的功能界别模式并不符合这些原则。

(4) 透过不在二○一二年政改方案中增加传统功能界别议席,特区政府以行动进一步确定我们的立场。

(5) 特区政府已尽一切所能,把有关功能界别的建议和意见记录在案,并建议下一届政府积极跟进,认真研究相关建议。

(6) 此外,与这些诚意行动如同一辙的还有特区政府承诺於二○一二年政改方案通过后,尽早在本地立法层面提出废除委任区议员的建议。

(7) 沟通和讨论大门仍然打开。 

(8) 中央人民政府亦愿意进行沟通。

  最后,正如John Pierpont Morgan(约翰·摩根)(JP Morgan Company及Chase Manhattan Bank的创办人)曾经说过一句说话,我认为很有意思的,我先用英文说:"The first step towards getting somewhere is to decide that you are not going to stay where you are"。中文就是∶「如果你想往任何地方进发,首要之一步就是决定你不选择在原地逗留。」

  多谢各位。



2010年5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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