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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雇佣(修订)条例》今日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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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雇佣(修订)条例》(「条例」)於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三读通过,并於今日(五月七日)在宪报刊登。

  在条例下,雇主若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劳资审裁处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裁断款项,而有关款项包括《雇佣条例》下附有刑事制裁的工资及权利,将会被检控。

  新刑罚与欠薪罪行看齐,若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没有在到期须缴付日十四天内支付裁断款项,即属违法,最高刑罚为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当法团故意不支付裁断款项时,若证明是在法团董事或负责人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所犯,则该董事或负责人亦犯了相同罪行。如商号的某合伙人故意拖欠裁决款项是在其他合伙人或涉及管理的人员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所犯,则该其他合伙人或管理人员亦犯了相同罪行。

  本条例会在劳工及福利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010年5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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