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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议员议案「职业司机的身体检查」的总结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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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五月五日)在立法会就议员议案「职业司机的身体检查」的总结发言:

主席:

  多谢各位议员刚才就议题提出的意见。就议员多方面的意见,我现作以下的总体回应。

  现时本港的《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B章)(下称《规例》)对驾驶人士身体状况有一定的要求。规例规定患有指定疾病或身体伤残的人士,例如癫痫症及未受控制的糖尿病患者,不可获发驾驶执照。运输署署长亦有权拒绝发出驾驶执照予患有令患者于驾驶时对公众构成危险的疾病或身体伤残的人士。此外,年满七十岁或以上人士,在新领或续领驾驶执照时,必须向运输署递交一份由注册医生填写及签署的体格检验报告表格,以证明申请人的健康状况适宜驾驶,而有关驾驶执照的有效期亦比正常的为短。

  对驾驶人士体格要求的规管,主要是依赖驾驶人士作出诚实申报。《规例》要求于新领或续领驾驶执照时,申请人须向运输署署长诚实申报其身体状况。如驾驶人士于领取驾驶执照后方发现患有上述的疾病或身体伤残,亦必须随即以书面通知运输署署长。故意作出不实申报亦属违法行为。无论是否驾驶商用车,驾驶人士都有责任因应自己的实际情况透过健康检查去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

  事实上,参考过去数年的资料,涉及商用车司机身体健康问题的交通意外只占所有交通意外的极少数。于二○○五年至二○○九年期间,每年平均只有8.2宗涉及商用车司机怀疑在驾驶时突然病发而导致的交通意外,占每年平均约一万四千八百宗交通意外不足千分之一。因此,我们认为现时要求驾驶人士就其身体状况向运输署作出诚实申报的做法,应可在保障道路安全及为市民提供便利的服务之间取得平衡。

  另一方面,我们都理解社会特别关注商用车司机的健康问题。现时一些主要的公共交通营运者均有要求其车长定期接受体格检查,例如各专营巴士公司均要求新车长在获聘前通过体格检查及规定五十岁以上车长每年须接受体格检查;而港铁亦要求新车长在获聘前通过体格检查及规定所有车长须定期接受体格检查,四十五岁以上车长每年接受体格检查等。运输署会继续从宣传和教育方面入手,并透过与业界的会议,鼓励商用车司机定期检查身体及加强他们对身体状况的警觉性,以确保驾驶安全。

由公营医疗部门为商用车司机提供验身服务

  在原动议中亦提出由卫生署、医管局及劳工处等为商用车司机提供验身服务。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梁家骝议员现在不在场,虽然我不是医疗专业,但我们亦明白,正如他刚才所说,健康检查应按照每人的个别情况,如病历、高危因素、个人生活方式、家族史等等,由医生因应个别独特的情况而向有需要的人士建议进行合适的健康检查。这些健康检查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并有定义清晰的结果,准确和可靠地查出相关身体变化以便作出针对性的处理。例如医管局去年八月推出的「跨专科健康风险评估及跟进护理计划」就是特别针对在公营普通科门诊接受治理的糖尿病和高血压患者,为他们提供全面健康风险评估,以便作出适当的病情控制和护理跟进。另外,现时卫生署亦已经按不同人口群组的需要,设立相关的健康服务,针对性地为不同年龄阶段的市民提供多元化的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服务,包括家庭健康服务、学生健康服务及长者健康服务。

  原动议亦建议于劳工处辖下的职业安全健康中心为商用车司机提供验身服务。职业安全健康中心旨在向雇主和雇员推广职业安全及健康。而劳工处的职业健康诊所属专科诊所,专门为患有职业病或与工作有关的疾病的在职人士提供诊断、治疗和辅导服务,虽然该诊所的服务范围并不包括提供一般性的身体检查服务,但若在职人士透过一些身体检查服务而被怀疑患上职业病或其疾病可能与工作有关,则他们可到职业健康诊所求诊,诊所医生会为他们提供适切的诊治和预防职业病及与工作有关的疾病的意见。

要求商用车司机于申请或续领驾驶执照时提交验身报告

  原动议中亦建议要求商用车司机于申请或续领驾驶执照时提交验身报告。在考虑有关措施时,我们必须考虑有关调整可能对社会及业界运作所带来的影响。现时持有有效商用车及轻型货车驾驶执照人数约一百二十二万。商用车及轻型货车驾驶执照持有人的数目远多于已领牌的相关车辆数目(即约十四万六千辆)。因此这些驾驶执照的持有人,当中有相当大部分并非以驾驶为主要职业。举例来说,全港只有一万八千多部已领牌的士,但持有有效的士驾驶执照人数多达二十万;已领牌的公共小巴约有四千多部,持有有效公共小巴驾驶执照人数则超过十七万。若硬性规定这些人士在新领及续领驾驶执照时出示验身报告,将对很多非以驾驶商用车为职业的人士做成影响。

  现时的法例,除要求新领或续领驾驶执照人士于递交申请时就身体状况作出申报外,亦要求驾驶执照持有人一旦发现患有指定的疾病或身体伤残,须马上向运输署作出诚实申报,正如我之前所说,背后的精神是在保障道路安全及为市民提供便利的服务之间取得平衡。

立法规定商用车司机定期接受身体检查

  原动议建议立法要求商用车司机进行定期身体检查,正如我刚才提及,将对很多非以驾驶商用车为职业但持有相关驾驶执照的人士做成影响。政府认为较可取的做法是个别人士应因应个人独特的情况和需要,应医生的建议进行合适和及时的健康检查。

  我们认同李凤英议员于修正案中的建议,并会透过宣传及教育,鼓励驾驶人士按其身体状况于谘询医生后接受合适的健康检查,并促使他们理解其身体状况与道路安全的关系,增加他们对相关法例要求、健康检查、于意外病发时紧急情况处理等多方面的认识。同时,商用车司机雇主及业界亦有责任鼓励司机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我们会通过与业界的定期会议,向业界及有关雇主推广此信息。

  我们理解社会各界别,包括相关驾驶业界,对这议题的关注。我们会继续留意现行做法有没有改善的空间。与此同时,我们亦要兼顾在保障道路安全及为市民提供便利服务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促请雇主确保商用车司机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及其健康状况适合驾驶

  至于李凤英议员提出应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给司机,我们觉得很重要,亦留意到有商用车司机就其休息时间提出许多意见。就商用车司机的休息时间而言,运输署已向每日接载总数超过五百万名乘客的专营巴士公司及专线小巴营办商发出编更指引,确保司机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并会不时按照实际情况作出检讨。

  以专营巴士为例,运输署目前正与专营巴士公司检讨巴士车长的编更安排及工作时间指引,确保巴士公司能够维持服务水平的同时,亦兼顾车长休息的需要。为进行是次检讨,运输署已于二○○九年年底与专营巴士公司成立工作小组。运输署亦曾于今年四月与巴士车长工会代表会面,就车长的编更及休息时间安排交换意见。运输署在修订上述指引时,会参考巴士公司的建议和工会的意见。此外,运输署会不时按照实际情况,检视专线小巴司机工作时间的指引,以确保小巴服务的安全和质素。

  至于其他的商用车司机,由于他们很多时候多属个体户而非受聘用于任何机构,无论在执行或监管他们的休息时间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然而,运输署都有透过与业界的定期会议,鼓励他们确保司机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另外,有关的雇主及公共交通工具营办商亦有责任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体格符合要求,以提供安全的交通服务。若雇主及公共交通工具营办商发现司机在上班时身体不适或精神状况有异常,不应安排该司机驾驶,并应要求他向医生求诊或作体格检查。

  运输署会继续与各个公共交通工具营办商保持联系,了解其雇用的司机的工作情况,并会于有需要时更新指引。运输署亦会通过与业界的定期会议,继续向商用车司机传达于身体情况欠佳下驾驶的危险性。

投放更多资源令活动能涵盖更多商用车司机,及加强相关的宣传及公众教育

  有很多议员都提到我们举办「至fit安全驾驶大行动」及「健康测试日」,我们的目的是希望透过教育和宣传活动,以提升商用车司机的安全及健康意识,并鼓励他们自发积极留意个人的健康。运输署会参考所得经验,考虑在资源容许下,适时举办同类型的活动,继续提醒商用车司机注意驾驶安全及健康。

  运输署亦会透过其他渠道,例如与业界的定期会议、与道路安全议会合作、安全驾驶讲座、电视宣传短片、刊物、通讯、公开活动、网页、广播等,继续向所有职业司机推广驾驶安全及健康意识,以进一步提升道路安全。刘健仪议员刚才亦提出我们要和不同的团体合作,我们欢迎这个建议,亦会和运输署一起研究。

  确保自己于良好的健康状况下驾驶,属每个驾驶人士的责任。任何法规、机制均需要驾驶人士自觉和诚实地作出配合。驾驶人士必须明白,于身体状况欠佳时驾驶,除了危害自身安全,更会对乘客、行人等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许多危险。我们重申,驾驶人士必须时刻留意自己的身体状况,若感到身体不适或精神状况有异常,必须暂停驾驶,并向医生了解身体状况。商用车司机雇主及业界亦有责任鼓励司机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就现行的申报机制,我们会继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考虑及参考其他地方的规定及执行方式,研究如何能更有效地加强对驾驶人士体格状况申报的要求。

  多谢主席。



2010年5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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