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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售卖濒危海洋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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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订明,为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的规定,任何人进口属濒危物种的石珊瑚目、角珊瑚目、笙珊瑚科、海马及巨蚌等,须持有渔农自然护理署发出的许可证,以及该物种来源地的《公约》证明文件。此外,有报道指商户须持有许可证,才可公开展示和售卖属濒危物种的海洋生物。然而,据本人了解,很多没持有许可证的商户违法展示和售卖属濒危物种的海洋生物,而在互联网上买卖该等海洋生物的情况也十分猖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就如何加强执法行动进行检讨;若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致力保护濒危物种,并透过立法、执法和公众教育,在香港落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公约》按有关濒危物种所面临的威胁,把有关物种分别列於《公约》的三个附录中。香港的《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条例》)亦按《公约》的附录分类,将有关物种在《条例》的附表中列出,以对这些濒危物种的贸易进行严格监管。

  石珊瑚目、角珊瑚目、笙珊瑚科、海马及巨蚌等,均属《公约》的附录二物种,即代表它们未必濒临绝种,但必须管制其贸易,以避免因过度利用而影响它们的存活。如这些物种为活生的及来自野生来源,则就它们进行商业贸易(包括售卖和展示它们作商业用途),必须按《条例》事先得到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发出的管有许可证,否则售卖和展示这些物种作商业用途,即属违法。

  渔护署除定期巡查领有许可证售卖濒危物种的本地商铺外,亦对售卖宠物及水族生物的商铺进行巡查及教育探访。透过巡查工作,渔护署会提醒贸易商关於《条例》内规管濒危物种贸易的要求。在今年至今对商铺进行的二百二十四宗巡查中,渔护署发现了一宗违规个案,该案件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此外,渔护署亦有监察可能在互联网上就濒危物种进行的非法交易。如怀疑有任何的违法行为,渔护署会展开调查。在过去两年,渔护署共调查了九十七宗怀疑非法售卖濒危物种的案件,当中三十五宗与互联网上的交易有关。此外,渔护署亦自一九九九年起,设立了赏酬制度,以加强从不同渠道(包括互联网的渠道)收集与濒危物种相关的非法售卖的资料,任何已登记成为渔护署的线人如能向渔护署提供资料,以助该署成功检获被非法售卖的濒危物种或就这些售卖进行检控,将可获得赏酬。

  除执法行动外,我们亦透过宣传和教育以提升公众人士对保护濒危物种的意识。一直以来,渔护署举办了多项这方面的教育及宣传活动,当中包括透过传媒、广告及互联网,并印制有关的单张及海报。此外,渔护署亦有举办展览及讲座,及在濒危物种资源中心安排导赏服务,以教育公众保护濒危物种的重要性。例如,渔护署於二○○九年举办了八十二场相关的展览和讲座,及於濒危物种资源中心接待了超过六千二百名访客。此外,渔护署亦有透过信件、谘询会及讲座向业界发放与濒危物种管制有关的信息。



2010年5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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