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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路政署挖掘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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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五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钟泰议员的提问所作的答覆:

问题:

  近日有报道指出,一间电讯服务公司在只获路政署发出的挖掘准许证,但未获得地政总署的批准下,在若干行人路上竖立铁柱,以供安装其固网服务器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路政署发出上述挖掘准许证前,有否核实竖立铁柱的工程已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及

(二)有否定期派员检查该等铁柱是否稳固,并要求该公司移除未经批准下安装的铁柱,以确保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如果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固网电讯商为提供其服务,有需要在未批租的政府土地(包括道路上)设置辖下电讯系统和相关设施,并可能不时作出修订及进行维修,为此,地政总署会向固网电讯商发出「集体牌照」,固网电讯商须遵从「集体牌照」内的各项有关规定。

  上述地政总署发出的「集体牌照」有条款规定,固网电讯商在公共道路或未来道路专用范围内安装固网设施时,该设施或其任何部分的详细走线和布局,例如高度、外形、占用空间资料等等,须达到路政署满意的程度。

  此外,如设施设置的工程涉及挖掘工作,固网电讯商亦须按「集体牌照」内有关挖掘安排的条款进行。整体而言,挖掘工作的批核政策属发展局的范畴。固网电讯商在未批租的道路上展开任何挖掘工作前,须向路政署申请和取得「挖掘准许证」。申请人须提交有关工程的详细资料,包括工程的目的和计划安放的装置的详细资料,让监管部门可以就挖掘工作及设施设置工程作全面的评估。除此以外,?了方便公用事业机构及固网电讯商等需要经常在公共道路进行小型工程的机构,适时地进行一些小型维修或接驳工程,路政署在「挖掘准许证」制度下设立了简易申请机制。根据此机制,小型工程是指进行挖掘面积小于四平方米的工程。就不涉及行车道的小型工程而言,需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及修复;至于涉及行车道的工程,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及修复。工程的倡议人只需在展开有关工程的最少两个工作天前,根据有关的电脑系统程序进行登记,在登记时只须提供简单的资料,包括进行工程的地点和开工及完工日期等。此外,透过简易机制获得「挖掘准许证」的机构,亦有责任确保其工程须完成其他所需的批准程序,方可进行有关工程。例如,涉及行车道的工程,其临时交通改动建议要取得警务处交通部和运输署的同意,方可进行。

  一直以来,路政署与经常在公共道路进行掘路工程的公用事业机构及固网电讯商在不同层次设有联络机制,让有关机构明白上述安排的目的及运作,并在个别工程的安排上亦有充分沟通。有关机构都遵从这制度下的安排,这机制多年来都运作畅顺。

  就问题的两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涉及今次事件的电讯公司所进行的工程,为覆盖面广泛的设置工程。有关电讯公司并没有在进行挖掘及设置电讯系统或相关设施前向路政署及相关部门提交工程的计划书。该电讯公司利用了「挖掘准许证」的简易机制,将涉及为数众多的设置掘路工程「斩件式」地向路政署提交,这显然是不恰当使用「简易机制」。鉴于此个案,路政署现正研究收紧「挖掘准许证」制度下的简易机制的申请要求,防止不恰当地使用。

(二)公用事业机构(包括固网电讯商)有责任确保他们铺设于道路的设施不会影响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路政署的维修队伍会定期巡查各区的公共道路,如发现路面上有公用事业机构负责管理或保养的设施损毁时,会即时通知有关公用事业机构进行维修。路政署亦会视乎情况,在有需要时围封该设施所在路段,以保障公众安全。

  就今次牵涉的固网电讯商,路政署已明确要求其移除所安装的铁柱。鉴于该固网电讯商并未按路政署要求移除铁柱,并提出争议,路政署已通知地政总署有关固网电讯商所安装的固网设施的详细走线和布局未令路政署署长满意。地政总署及路政署现正征询法律意见。



2010年5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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