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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无遗嘱者遗产的法定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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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江华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其年老的叔父在世时没有订立遗嘱,亦没有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以致在他逝世后亲人无法使用其遗产办理其身后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每年共有多少名无遗嘱者留下遗产;政府每年接收该等遗产的金额为何,以及如何处理及运用该等遗产;

(二)鉴於《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第4条所指明的无遗嘱者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类别,并不包括外甥/外甥女等亲属,不包括该等类别的原因及法律精神为何;

(三)会否修订法例,以增加无遗嘱者的遗产继承人的类别;及

(四)会否加强宣传及教育市民及早就其财产分配订立遗嘱?

答覆:

主席:

  就刘江华议员有关「无遗嘱者遗产的法定分配方式」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每年无遗嘱者留下遗产的人数,以及政府每年接收该等遗产的金额,司法机构并没有全面的资料。但在过去3年,就无遗嘱者的遗产而提出申请授予书之数据如下:

2007   2008  2009
9,552宗 9,475宗 10,430宗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15和16条,遗产管理官可就遗产作出管理。根据条例第15(2)及23A至C条,遗产管理官可把无人申索的遗产余额转拨入政府一般收入内。遗产管理官在过去3个财政年度转移无人认领财产的余额往政府一般收入的情况如下:

2007-08   2008-09    2009-10
7,007,488元 27,010,993元 7,983,283元

(二)及(三)现行的《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已涵盖无遗嘱者的甥侄对其遗产的享有权。根据第73章第4条,按照遗产的分配次序,无遗嘱者的甥侄是其兄弟姊妹的后嗣,如无遗嘱者的兄弟姊妹已去世,甥侄可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无遗嘱者部分剩余遗产。此外,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60B条,当局可向死者的家人或亲属等发出证明书,以支用死者生前只以本人姓名开立的银行户口的款项,支付殡殓开支。根据以上所述,当局无需修订现行法例。

(四)政府已就遗嘱、遗嘱认证及财产继承的事宜编制多份刊物,市民可於各民政事务处、民政事务总署遗产受益人支援组及遗产承办处取阅。我们会继续加强及更新这些资料的内容,以配合市民的需要。



2010年5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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