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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级人员及两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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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高级人员及两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五月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78,000元。

  佳策国际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李摄侠,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二月至二○○九年八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九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4,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6,000元。

  佳策国际有限公司同时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二月至二○○九年八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九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4,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6,000元。

  黄咏敏经营Billy Lun Consultation Co.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

  此外,今日积金局亦代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8,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时感设计及市场策划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8,540.5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港币183元。



2010年5月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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