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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三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分别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条例》)485章第43E(1)条,今日(五月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8,000元 。
被告湛桥坚,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处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6,000元。
被告黄锡益,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处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6,000元。
被告黄运辉,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6,000元。
案情透露,首两名被告分别於二○○九年八月二十日及九月一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两名被告人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第三名被告於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向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人蓄意作出虚假声明,讹称永久性离开香港,而实际上他并没有永久性离开香港。
另外,五名雇主因违反《条例》(第485章),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77,400元。
许秀娇经营源兴烧腊茶餐厅(商业登记号码:09452046),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
许秀娇经营源兴烧腊茶餐厅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二月至七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罚款港币12,000元。
萧伟伦经营上隽商品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4329286),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
萧伟伦经营上隽商品公司同时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二月至二○○九年二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罚款港币6,000元。
永达建设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5870791)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十月至二○○八年十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三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罚款港币26,000元。
威运香港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4562286)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五月至十一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七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3,200元,合共罚款港币22,400元。
曾伟恩前经营和丰运输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1884433),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
另外,积金局代三十八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十二名雇主追讨港币245,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主网亚洲有限公司及新荣发展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8,790.12元及9,07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八名与讼人,泛杨物流(环球)有限公司、悦领有限公司、豪洋有限公司经营Anson Caf、宝裕商标(远东)有限公司、联兴粉面茶餐厅有限公司、
刚毅前经营Anson Caf
、升煌有限公司和黄浩强经营R.Salon,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55,331.9元、48,512.98元、36,518.79元、22,811.83元、17,182.63元、8,437.5元、5,775元、4,746元及3,58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文川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港币25,000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又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49元、150元、292元、196元、188元、136元、175元、129元、106元、119元、129元及245元。
完
2010年5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2时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