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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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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振裕染印织造厂有限公司的两名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监禁六个星期。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有关裁决向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他说:「这是本年首宗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因拖欠工资而被判监禁刑罚的个案,反映法庭越来越重视欠薪个案,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上述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完结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37,450元。该公司没有按法定期限支付工资的罪行是在该两名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於他们的疏忽下犯有的。
  
  根据《雇佣条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条,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完结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

  根据《雇佣条例》第六十四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及董事或负责人绳之於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0年4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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