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200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向法案委员会主席黄定光议员、前主席梁家杰议员及其他委员衷心致谢。法案委员会共召开了九次会议,就条例草案作出详细的审议,及提出宝贵意见,让条例草案可以在今天恢复二读辩论。

  《200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雇佣条例》,就雇主不支付劳资审裁处(下称「劳审处」)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下称 「仲裁处」)裁定须支付的款项订立一项新的刑事罪行,加强保障雇员权益。

  这项法案十分复杂,是政策上的一大突破。一直以来,雇佣方面的申索由劳审处及仲裁处以快捷、廉宜及不拘形式的机制来裁决,但与其他民事判决一样,裁决的执行方式是,若败诉一方不遵从判决,胜诉一方便须负责执行。因此,若不负责任的雇主在劳审处及仲裁处作出裁决后,仍蓄意拖欠雇员的工资及其他权利,雇员便要自行执行裁决,但他们往往因所需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的问题,最终无法取回应得的报酬,讨回公道,刚才很多位议员已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社会对于上述不支付劳审处及仲裁处裁决的情况日表关注,各持份者强烈支持把不支付劳审处裁决款项列为刑事罪行,以加强阻吓作用。部分雇主代表亦同意不负责任的雇主应受到法律制裁,惟必须小心确保不会波及一些没有蓄意拖欠款项的雇主。当局经详细探讨有关建议,并充分征询持份者后,提出今次的修例草案。

  劳审处及仲裁处的裁决虽属民事判决,但根据《雇佣条例》,拖欠工资和其他法定权利附有刑事制裁,有别于其他类别的民事债项。今次修订以此为基础,规定新罪行适用于没有支付包括《雇佣条例》下附有刑事制裁的工资及权利在内的劳审处及仲裁处裁决。

  条例草案建议,若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没有在到期须缴付日后十四天内支付裁决款项,即属违法,最高刑罚为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新罪行采用的「故意及无合理辩解」元素,以及建议的罚则水平,与现时《雇佣条例》下的欠薪罪?一致,可有效针对蓄意违法的雇主及发挥阻吓作用。

  如果雇主是法团,条例草案建议引入类似现时《雇佣条例》第64B条,有关法团董事及其他负责人因欠薪而须负上的法律责任。根据建议,当法团干犯不支付裁决款项的罪行,若证明是在董事或负责人的同意、纵容或疏忽造成,则该董事或负责人亦干犯相同的罪行。根据劳工处的执行经验,有关条文对遏止法团的拖欠行为有重大的阻吓作用,同时有效针对涉及法团罪行的真正负责人,避免波及完全没有参与有关罪行的人士。类似的条文亦适用于商号某合伙人拖欠裁决款项时,其他合伙人或管理人因同意、纵容或疏忽亦须负责任的情况。

  法案委员会在详细审议条例草案后,对条例的建议整体上表示支持,并提出很多宝贵的意见。当局听取了委员的意见,考虑到不合法及不合理解雇亦属刑事罪行,决定动议修正案,若裁决因不合法及不合理解雇而衍生,根据《雇佣条例》第32P条判给的补偿及第32O条判给的终止雇佣金,则该项裁决亦纳入新罪行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我们会提出一项就草拟条文方面的技术性修订。我会于稍后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有关修正建议。

  刚才的发言中,有议员对于条例草案第4条下的第43S规定在提出检控前,须由劳工处处长给予书面同意和聆听被指称犯罪者的陈词表示关注,担心会拖延时间。我要指出,条例的立法目的是针对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裁决款项的雇主,因此必须确保有足够的程序识别故意违法的人士。有关规定亦可以及早让涉嫌违例者有机会提出任何可以减轻其罪责,或无须被检控的特别情况,有助加快调查及检控程序,对雇主及雇员均有好处。

  事实上,第43S条规定的程序,现时已适用于欠薪罪行。我们的执行经验显示,有关规定有助识别蓄意拖欠的雇主,确保检控公平合理。同时,《雇佣条例》其他可判处监禁的罪行亦订有同样的要求,其他条例亦有类似规定。

  劳工处会在条例草案通过后检讨人手需要,确保有足够人手进行有关的执法工作。由于我们需要时间让司法机构制订执行细节,加上新例推行前,我们会广泛宣传和教育,让雇主了解法例要求,我们期望条例可于今年下半年尽快实施。我承诺会在法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向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全面交代执行进度和落实情况。

  主席,当局提出的条例草案已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和关注,一方面加强阻吓不支付劳审处及仲裁处裁决款项的情况,同时确保新罪行只针对故意不支付裁决款项的雇主,而不是有真正财政困难或其他确实理由的雇主。有关建议标示着劳资双方以包融谅解的态度达成方案,以解决一个缠绕大家四十年的老大难问题。这建议已于劳工顾问委员会和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讨论和获得支持,亦吸纳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的修正案。我感谢很多议员认同我的工作,感谢议员在过去一段日子支持我们,玉成其事,今次是一个很大的突破。草案可以在劳动节前通过,大家都会很高兴。多谢主席。



2010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3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