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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加麹监管住宅物业销售」动议辩论的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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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加麹监管住宅物业销售」动议辩论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议员关注如何加强监管住宅物业销售,并就这个议题提出意见。

  我们明白置业是人生中一项重大的决定和投资。清晰的市场资讯以及高透明度的售楼安排,对置业人士来说十分重要。一直以来,我们致力确保私人住宅物业交易必须在公平和信息透明的条件下完成,以保障置业人士的权益。我们有决心为置业人士缔造更「资讯透明,公平交易」环境。

  在过去两年,我们透过地政总署的「预售楼花同意方案」以及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商会)的指引,推出了多项措施,加麹了对销售未建成一手住宅物业的监管,包括要求发展商须在临时买卖合约签署后五个工作天内,在其网页及售楼处公布相关买卖合约的交易资料、统一了「实用面积」的定义、统一了价单的格式、要求价单上列出每个单位每平方或米「实用面积」的价格、要求售楼宣传资料及售楼说明书要分开处理,以及要求售楼书提供全面以及详尽的物业资料。有关措施让置业人士清楚掌握物业单位以及物业成交的资料,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全面地针对公众就一手私人住宅物业的销售安排、发放有关售价资料及成交资讯的关注,我们已於本月二十一日正式向商会提出要求,就九项建议发出新指引。

  九项新措施的背后理念是要确保「资讯透明,公平交易」,内容包括要求(一)发展商在销售所有未建成及已建成一手私人住宅物业时均须遵守商会的售楼指引,即楼花及其他所有一手楼;(二)发展商在销售现楼时须在楼盘内提供实地单位供公众参观;(三)发展商须在公布五天内的成交资料时,同时披露当中涉及发展商的董事局成员以及其直系亲属的交易;(四)示范单位须符合一系列的规格要求,包括必须提供最少一个在间隔、装修用料以及附送的设备上完全与交楼标准一致的示范单位,所有在新指引实施后首次开放的示范单位,都要跟新指引做。正如其他的措施,我们亦会把这项要求纳入预售楼花同意方案,即新批准的楼花售卖必须跟从新的规格;正如我先前向媒体所阐释,暂时终止或撤销同意书,是一项有阻吓性的措施。(五)每一批可供出售的单位的首张价单须包括更多单位。小型发展项目的每一批首张价单须最少提供三十个单位或该批可供出售的单位的百分之三十,两者以较高者为准;而大型发展项目的每一批首张价单则须最少提供五十个单位或该批可供出售的单位的百分之五十,两者以较高者为准;(六)发展商须於开售前七天向公徏提供售楼说明书;(七)发展商在出售任何数目的单位予任何人士时,必须於三天前公布有关价单,适用於现时所谓「预留」、「预售」或以各样形式出售单位给公众的售楼安排;(八)楼盘的宣传物品须清晰地提供有关楼盘座落的地点及地址的资料;以及(九)发展商须同步在其网页内上载售楼说明书及所有价单。

  运输及房屋局现正与地产建设商会密切沟通,亦会在未来数个月与商会落实有关的新规管措施。我们会密切监察新措施的成效。如果我们发现有关措施在推行后成效不彰,正如财政司司长已经说过,我们并不排除以立法规管。

  主席,议员在议案中提出的大部份关注事项,例如加强对宣传品、售楼说明书、示范单位及公布价单的要求,其实在我们过去两年内所推出的措施及今次提出的新规管措施中都有重点处理。正如我刚才所说,过往,我们在实用面积的规范、要求售楼宣传资料等,已做了一系列的工作。今次我们加大力度,全方位地针对不同范畴,包括宣传资料、示范单位、公布价单及售楼说明书的时间、价单所须提供单位的数目,以及公布有关高层人士交易成交资料等,提出一篮子要求,亦要求发展商须同步在其网页内上载售楼说明书及所有价单,正正就是?了提高物业销售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让置业人士掌握清晰准确的资讯,以便他们在置业投资时,能作出明智的决定。

  主席,我会在稍后听取过各位议员就有关动议辩论的发言后,再作一个总结的回应。多谢主席。



2010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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