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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茂波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据悉,现时有不少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获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豁免,无须由香港执业会计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现时获上述豁免的香港上市公司的数目、它们主要在哪些国家注册成立、从何时起由非持有香港执业证书的会计师负责审计财务报表,以及该等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地点为何;港交所根据什么准则行使上述豁免权;在行使该豁免权前,港交所须否获其他机关或政府部门的批准;以及该项豁免的申请程序为何;
(二)作出上述豁免安排前,政府、港交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有没有谘询业界和市场持份者;如果有,详情为何,包括何时进行谘询、获谘询的团体名称、接获回应的内容、何时和如何公布谘询结果,以及决定作出豁免安排的理据;如果没有进行谘询,原因为何;及
(三)是否知悉港交所如何确保该等非持有香港执业证书的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和采用的专业标准符合香港的要求;在该等上市公司的帐目出现问题时,当局如何确保监管机构可进行及时和有效的调查和纪律处分,以及该调查和纪律处分的机制的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我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於2010年3月3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共有1,332家,其中202家在香港注册成立,余下1,130家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这些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当中,有7家聘用非香港核数师,这些公司的注册地包括英国、加拿大、开曼群岛及新加坡,其他详情载於附件。
这7家公司聘用非香港核数师是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文而作出,当中并不涉及给予豁免。
根据《主板规则》第19.20条及《创业板规则》第24.13条,海外发行人的年度帐目须由声誉良好及独立於海外发行人的执业会计师(注)审计;而有关的执业会计师亦必须是持有有效执业证明的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或联交所接纳的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须拥有国际名声及称誉,并为一个获认可会计师组织团体的会员。
上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已沿用了超过二十年。如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有意聘用非香港核数师,有关公司须向联交所证明欲聘用的非香港核数师拥有国际名声及称誉,并为一个获认可会计师组织团体的会员。联交所会因应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而考虑有关申请。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联交所会因应本地及海外市场的最新发展,不时检讨现行的上市安排以确保我们市场的竞争力和保障投资者。
(三)联交所持续以抽样方式检查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若发现任何重大而明显的不当行为,联交所会将有关事宜转介适当的监管机构处理。
此外,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财务汇报局可调查有关上市公司在审计方面的不当行为,例如专业疏忽或失当行为等;以及查讯有关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不遵从会计规定的事宜。有关调查和查讯行动可包括非香港注册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以及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非香港注册的核数师。如个案涉及改文件或作出虚假不实的关键性陈述等问题,该局会将个案转介予警方。
若财务汇报局的查讯结果显示有关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确实没有遵从会计规定,财务汇报局会要求该公司修订其财务报表。若该公司拒绝,财务汇报局可向法庭申请强制该公司作出有关修改。
如证实有关核数师有作出审计不当行为,而有关核数师是香港以外注册的,财务汇报局会把调查结果告知联交所和相关境外会计监管机构,由联交所和这些机构决定对有关的境外核数师采取任何其他跟进或处分行动。
注: 包括个别人士、事务所或公司。
完
2010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