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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加油站的位置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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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甘乃威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地政总署在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刊登宪报,招标承投现列作加油站用途的「香港仔内地段第457号」(「香港仔油站」)的政府土地,契约年期为21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全港共有多少幅政府土地被规划作加油站用途,当中分别有多少幅土地距离民居不足10米、50米及100米,以及它们的位置为何;当局有否搬迁该等接近民居的加油站的计划;若有,具体的搬迁时间表;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位於市中心的香港仔油站已设置多年,并与民居距离不足10米,规划署需否在重新为香港仔油站招标前,审视其是否合乎现时规划标准;若不需要审视,原因为何;

(三)各政府部门会以何方式就加油站及其他接近民居并具争议性的设施谘询地区意见;鉴於本人得悉,南区区议会於香港仔油站重新招标前并没有获谘询,亦不获悉最新资料,当局会否调查事件有否涉及谘询程序失当;若涉及程序失当,会否考虑终止现时的招标程序,并重新谘询地区组织及居民;当局将如何处理地区对该设施的强烈反对意见,以及会如何平衡地方利益及确保附近居民的安全不受该设施威胁;及

(四)当局有何新措施,以改善现时的谘询制度?

答覆:

主席:

(一)根据规划署的记录,现时全港共有108幅土地在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上被划为「其他指定用途」注明「加油站」。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并没有加油站设施(除具备石油气加气设施的加油站外)与附近用途距离的指引。以用途地带的边界量度计算,该108幅土地中,有36幅与住宅用地距离不足十米,有39幅的距离在十至五十米以内,另外有11幅的距离在五十至一百米以内,余下的22幅的距离在一百米以外。现时的加油站用地安排,已顾及能源供应、交通、规划、环境以及安全等考虑。

(二)位於香港仔大道的加油站,在《香港仔及鸭昪洲分区计划大纲图》上,自一九七三年起已被划为「其他指定用途」注明「加油站」,并已辟作加油站用途多年。港岛西及南区地政处(地政处)在重新招标前曾谘询各相关部门,包括环境局、规划署、消防处、运输署及环境保护署等。相关部门并无就消防安全、交通及环境等方面对加油站重新招标提出反对意见。上述加油站存在已久,相关政策局/部门并无异议,有关土地亦无需作其他用途,故此规划署并不反对把上址续用作加油站。

(三)及(四)就土地规划申请,现时已设有法定机制谘询公众。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就一般规划申请而言,如所申请用途在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上为第二栏用途(即须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申请规划许可的用途),规划署会公布有关申请供公众提出意见,再将申请联同公众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提交城规会考虑。如申请的用途并非列作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注释」的第一或第二栏用途,将涉及修订有关图则。在城规会考虑了公众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后,会将图则的拟议修订刊宪,供公众提出申述。城规会考虑了申述后,会将拟议修订的图则及收到的申述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审核。由於香港仔大道的加油站用地自一九七三年起已被划为「其他指定用途」注明「加油站」,重新招标时无须作出规划申请。

  在为加油站进行重新招标前,地政总署会先取得环境局的同意,并谘询相关政府部门。鉴於香港仔大道加油站的批租期将於二○一○年五月届满,地政处遂按既定程序及安排於二○○九年谘询相关政策局、政府部门及南区民政事务处(民政处),为加油站重新招标一事作出准备。经考虑各政策局及部门提出的回覆以及民政处反映的地区人士及组织的意见后,地政处於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的宪报公告将油站进行招标,批租期将为21年。

  就南区区议会、有关的分区委员会及其他人士关注现时香港仔洛阳街行人路挤迫的问题,以及加油站可能会影响交通改善措施实施的意见,地政总署署长联同运输署代表及南区民政事务专员於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曾与南区区议会主席、副主席及五位区议员会面,除介绍该加油站的招标情况外,亦解释加油站并不是导致相关路段交通挤塞的原因。运输署亦同意跟进会上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其后,南区区议会属下地区发展及环境事务委员会(委员会)在四月二十六日再讨论有关事项,备悉加油站的招标将继续进行。由於加油站附近的交通挤塞问题是区内居民关注的重点,委员会通过由南区区议会属下交通及运输事务委员会跟进有关的交通事宜。地政总署的招标工作现正进行中。

  就规划及土地使用事项,各相关政府部门会继续与区议会及地区人士保持紧密联系及沟通。



2010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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