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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单位原则上可以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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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政府与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代表就示范单位可否让参观人士拍照一事经多番商议后,该会已同意尽早向会员发出通函,要求会员为新建楼宇设置示范单位时,原则上应该准许参观人士在示范单位内拍照。

  发言人表示,一直未能与该商会取得共识是因为其代表曾经向政府反映,部分会员指示范单位的装饰设计属设计师所有,未取得设计师的同意前不能够让参观人士在内拍照。

  根据最新的共识,该会将於通函清晰说明若果出现例外的情况,有关发展商需要向参观人士解释,是基於设计师的反对而未能让他们在内拍照。

  发言人指出,日后发展商委托设计师为示范单位设计时,相信会有适当的安排;因此,在新指引实行一段时间后,例外的情况应可避免。

  他说∶「政府与地产建设商会继早前妥善处理度尺问题后,再就拍照事宜磋商。容许参观人士在示范单位拍照以增加消费者信心,值得鼓励;不过,照片始终只能作为参考之用,计划置业人士必须小心查阅列载於售楼书的详细资料,作精明的决定。」



2010年4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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