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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王国兴议员对《2010年拨款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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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四月二十二日)
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王国兴议员对《2010年拨款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致辞时的发言全文:

主席:

  今日听了四个多小时的辩论,再次证明香港的立法议会,在民主的传统下确实是自由开放和富有色彩的。香港的政治光谱确实很阔,不但泛民阵营内有至少两派,建制派和独立议员也有多种意见。我认为真理确实是越辩越明的,所以詹培忠议员不用担心。我亦很尊重王国兴议员今天提出的修正案,他的原意是要反映社区和市民的意见──市民整体是不支持举行这场补选,策动所谓「公投」。王国兴议员这方面的意见我是知悉的。

  王国兴议员动议的修正案,建议将总目163(即选举事务处的「运作开支」),削减一亿四千七百万元,目的是不希望推动二○一○年立法会五区补选。

  特区政府一贯的立场是认为这场「五区请辞」及补选是没有必要,是本来可以避免的,亦是五位前议员理应要避免的。在二○○八年九月,全香港、九龙及新界的登记选民选出六十位议员,就是要各位为香港社会服务四年。在四年的任期内有很多议题要处理,包括二○一二年政改方案,也包括我们今天在辩论的财政预算案所涉及的社会、经济、民生议题──既然大家宣了誓要按《基本法》服务香港特区,就要尊重《基本法》来办事。特区政府亦已清楚表明,在《基本法》下没有任何「公投」机制,所以不论今次补选──所谓「公投」──的结果如何,都是完全没有法律效力,亦是特区政府不会予以承认的。

  特区政府的架构,包括选举管理委员会,是一定要依法办事、依法进行这场补选的。但大家要看清楚,特区政府并非要迁就公、社两党,我们最关心的是,按《基本法》香港的七百万市民、三百三十多万登记选民在这议会内要有足数六十位议员代表他们、为社会服务。这就是今次要申请拨款的重要性和基础。

  大家多次表明要依法办事,《立法会条例》第三十六条表明,选举管理委员会必须在立法会秘书宣布立法会议席出现空缺时,安排补选。《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十二条亦订明:「选管会、选管会成员或总选举事务主任在执行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下任何职能时正当招致的所有开支须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特区政府必须履行这项法定责任,并根据一贯做法,已在二○一○/一一财政年度总目开支下,为选举事务处纳入一亿四千七百万元的拨款。

  二○一○年立法会补选的总开支约为一亿五千九百万元,其中一千二百万元已在二○○九/一○年度的财政预算中支付,所以在二○一○/一一年度,只需承担一亿四千七百万元。经过今天的讨论,在座议员均认同政府须依法办事。但为什么在大家均认为须依法办事的情况下,公、社两党那样奇怪地策动这次没有必要、不自然的补选?余若薇议员多次表示,他们没有选择的余地。但其实并非如此,他们是完全可以有选择的,她选择今天仍然留在议会内就二○一二年政改方案发表意见,为什么要认为策动「五·一六」补选是唯一的选择?余若薇议员又表示,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是「倒退」,她特别提到今次建议将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只是增加至一千二百人,比不上○五年增加至一千六百人的建议,这些都是以偏概全的论述。

  二○○五年时尚未有普选时间表,但今天已有。我们知道再隔一届,在二○一七年就可以普选产生行政长官。按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这位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要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若干名候选人选出,而提名委员会的成立可以参照选举委员会。既然到了二○一七年已是以「一人一票」的方式由全体合资格选民选出行政长官,那提名机制就要有均衡参与、由四大界别同等地参与,所以今次与二○○五年的情况是不同的。如果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增加至一千二百人的建议和普选时间表表明二○一七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两者结合来看,就是一个全面的、完全的建议,所以大家不要相信公民党扭曲这宪制的事实。

  第二方面,余若薇议员昨天表示,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提出把立法会议席数目增加七十席是「毒药」。律师通常都是颇「叻」的,资深大律师在说话方面就更「叻」,不但可以「由黑变白」,更可以「由直变扭曲」,真的令我叹为观止。

  其实公民党及其他泛民党派都有很多议员、候选人参与各场选举,包括区议会选举。区议会选举有三百三十多万的选民基础,等同在座各位立法会直选议员的选民基础,因此不要抹煞这民主基础。大家每星期都谈争取民主,说由一九八五年到现在已争取了二十五年。既然如此,为何要把这最有民主基础的区议会制度矮化和污蔑。大家可以认为二○一二年选举制度的建议不够民主,但不要扭曲事实。

  余若薇议员亦提到在二○○八年九月的选举中,有六成市民选了泛民党派的议员,因此在直选方面他们是独占鳌头的。这当然是事实,我亦相信市民认同选出多些议员以监察政府,而政府亦欢迎议会的监察,但我们不可以只看事实的片面。

  主席,我想透过你告诉余若薇议员及其他议员,根据中大的民意调查(见《二零一二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建议方案》第5·11段、注脚119):「中大香港亚太研究所於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二月四日进行的民意调查,有百分之六十四受访市民接受/非常接受人大常委会所订二○一七年可以普选行政长官,之后(即二○二○年)立法会全体议席亦可由普选产生的决定。」因此,我想告诉余若薇议员及各位议员,民意是有多层的。我们都尊重、接受及维护二○○八年九月立法会选举的结果,但大家在处理二○一二年政改方案时亦要贴近民情,是有超过六成市民接受二○一七年及二○二○年的普选时间表的。

  余若薇议员亦再次提到,一九八九年二月通过的《基本法》草案中有提及「公投」的制度,但在一九九○年四月通过的《基本法》并没有「公投」的制度。既然没有,便是没有,我们现今就只可以、亦只当须按《基本法》,包括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规定来处理政改的议题。所以,我回应何秀兰议员,我可以再三向你表示,特区政府不会提、亦不会接受香港有「公投法」。

  有好几位议员,包括何秀兰议员,提及到底政府会如何使用这一亿四千七百万元。正如谭耀宗及其他议员提到,政府需要聘请一万四千六百位人员、安排五百二十个投票站以进行投票及点票的工作。在一亿四千七百万元中,绝大部分是用在这方面的。但特区政府是有原则的,会按照过往的补选及大选的安排那样办事。在二○○七年十二月港岛区的补选中,政府用了七十万元作宣传公关工作。我们现在亦会用三百万元来处理「五区请辞」、补选的公关及推广工作。

  何秀兰议员日前在政制事务委员会问政府何时开展在电子传媒的推广工作。我趁今天向各位议员汇报,在二○○七年,政府在十二月二日「投票日」之前十三天,即在十一月二十日开展在电子传媒的推广工作。今次,就二○一○年的补选,政府会在五月十六日「投票日」之前二十一天开展在电子传媒的推广。政府会在四月二十六日开始在电子传媒有这些介绍。

  主席,接我想进一步回应好几位议员的意见,包括四方面。

  第一,我刚才表示知悉并很尊重王国兴议员反映区内市民的意见。但政府在听到市民的意见之余,亦必须依法办事,一如既往地将今次补选的拨款放在财政预算案中。我亦接受议会需要审议有关拨款,因此今天有此修正案,让各党派,包括独立议员,充分表达意见后才作出表决──这显示了积极的一面,我是接受的。

  但大家可以看到,市民对动用一亿五千多万元有很清楚的意见。所以我再次向公、社两党表示,虽然《基本法》没有写明,但并不表示你们就可以任意进行。合法的事情并不代表一定合理,市民看在眼里,记在心头,你们将来是要付出代价的。

  梁美芬议员特别提醒我,可能会有人再接再厉,因此「好戏在后头」。我相信公、社两党清楚知道他们今天是在走「法律罅」,市民看得清楚,亦很明白动用一亿五千万元公帑是什么一回事。如果有政党和议员再次滥用「请辞」机制,社会是会唾弃他们的。

  我回应第四方面,梁美芬议员说政府应研究修订《立法会条例》。我想说的是,《基本法》第二十六条列有被选权和选举权,不论我们如何修订《立法会条例》都一定要符合《基本法》,这是第一个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如果提出任何限制,譬如你说限制已请辞的议员不可在某段时间内再次透过选举加入议会,我们一定要小心衡量这些限制是否合理、在《基本法》前能否站得住脚。第三点我们要衡量的,是有关限制是否切实可行、可以成功堵截有人再次走类似的「法律罅」。

  我日前曾向大家解释,在九七年前和九七年后的选举条例内都有辞职的安排,既然如此,我们便要作通盘考虑。特区政府的态度是明确的,我们要认真研究是否可以修订本地条例以有效地堵截这些漏洞,回应市民对我们的期望。

  最后,我作点总结。

  主席,我知道今天是研究该笔一亿四千七百万元的拨款申请,但很多党派和议员将此议题连结到参政、参选;连结到功能界别的前景;连结到如何落实普选。所以在作总结时我要指出,我的观察是在这场请辞和补选中,公、社两党看来是不会成功的,因为市民对此整体上是不支持的,民情是很清楚的。

  所以我奉劝公、社两党,不要继续逆民意而行。你们在二○○五年已试了一次,当时有百分之六十的市民希望二○○七年/二○○八年的方案可获通过,但你们逆民意而行,否决了方案,令政制原地踏步。今日你们逆民意而行,强行走出这一步,要进行补选,策动所谓「公投」。下一步我希望大家三思,不要再次逆民意而行,大家要让二○一二年的两个选举办法踏出一步,让香港的民主踏出一步,让香港可以为普选铺路,不要再次原地踏步,要为二○一七年、二○二○年落实普选,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不要支持这动议。



2010年4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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