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牌会社经营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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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公司在未持有合格证明书的情况下经营会社,今日(四月二十一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被判罚款三万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在去年十一月及十二月期间巡查一间位於尖沙咀弥敦道的怀疑无牌会社。调查期间,牌照处人员乔装顾客进入会址惠顾,职员要求调查人员需先申请成为会员。其后,调查人员在获取会员证后再到该会社惠顾服务。
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会址在调查当日并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合格证明书,经营该会社的公司被控违反《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4(1)条。
民政事务署发言人表示,当局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致力打击无牌经营的会社。
完
2010年4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