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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管局就电视及电台业务守则谘询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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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广播事务管理局发出:

  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现正检讨《电视节目及广告守则》及《电台广告守则》中,规管在电视节目中播放非节目类材料、电视节目赞助,以及有关头发及头皮治疗所广告的条文,欢迎市民就有关修订提出意见。

  现行的《电视广告守则》订明,除非得到广管局批准,否则持牌机构不得在电视节目中播放非节目类材料。现时,广管局容许持牌机构在节目中以附加字幕形式,通知观众节目调动的安排及作节目宣传,但持牌机构须遵守表达方式、播放频率及时限、位置,以及所提供的资料等限制。为了让持牌机构更灵活地作出适时而充足的节目调动宣布,以及在节目制作和宣传上有更大弹性,广管局现正考虑放宽部分限制。广管局亦正考虑在《电视节目守则》中增订条文,容许持牌机构在节目画面上附加本地日期、时间和天气,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公众所关注的信息等非节目类材料。然而,持牌人播放上述非节目类材料时,不得干扰观赏乐趣。

  现行的《电视广告守则》订明赞助节目的形式、作出赞助识别的方法,以及赞助节目须遵守的规定及条件。广管局现正考虑扩大节目内可接受赞助材料的范围。上述放宽可让持牌机构在更有利的环境下经营。为保障观赏趣味,节目内的赞助识别不得造成过度干扰,而且须符合有关占画面比例、播放频率及时限方面的规定。

  现行的《电视及电台广告守则》禁止播放有关头发及头皮治疗所的广告。广管局正考虑以《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第231章)中的相关限制取代现行守则中的条文,使《广告守则》与《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的限制一致。

  谘询文件可於广管局网页www.hkba.hk/cn/doc/consultation_april_2010_c.pdf下载。

  欢迎市民就修订上述条文提出意见及建议,并於五月十一日前,以书面方式经下列途径送交广管局秘书处:

邮寄: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9楼
广播事务管理局秘书处
(经办人:内容规管第一组-《业务守则》修订谘询)

传真:
2507 2219
(经办人:内容规管第一组-《业务守则》修订谘询)

电邮:
cr@tela.gov.hk

  如有查询,请电邮至cr@tela.gov.hk或致电2594 5723,与内容规管第一组联络。



2010年4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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