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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雇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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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三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分别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条例》)485章第43E(1)条,今日(四月二十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7,000元。

  被告杨文伟,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4,000元。

  被告何世文,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6,000元。

  被告梁学贤,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7,000元。

  案情透露,三名被告分别於二○○九年六月一日、六月六日及九月四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三名被告人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六名雇主因违反《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59,000元。

  沛森沛林会计师行合伙人叶沛森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2,000元。

  沛森沛林会计师行合伙人叶沛林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2,000元。

  安鹰物业管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4,000元。

  安鹰物业管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五年一月至二○○八年七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二十九项控罪,首项控罪罚款港币4,000元,其余每项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2,000元。

  优质护卫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7,000元。

  优质护卫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五月至八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12,000元。

  此外,今日积金局亦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39,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Climax Paper Converters (International) Limited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9,461.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又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港币170元。



2010年4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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