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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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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发纸品制造厂有限公司的两名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十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合共十三万四千元。

  上述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该公司没有在法定时限内支付工资的罪行是在该两名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於他们的疏忽下犯有的。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

  根据《雇佣条例》第六十四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发言人说:「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及公司董事或负责人绳之於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0年4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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