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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迟付工资被判罚款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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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威清洁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十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六万元。

  个案中雇主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最迟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二万八千元。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0年4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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