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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四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报道指出,有流动网络用户投诉,近日其流动电话收到一些「不请自来」的「蛊惑短讯」,向他们提供流动内容服务,如果他们不作出回覆表示拒绝接受该等服务,有关的流动网络营办商(营办商)便会开始向他们征收服务费用,有些服务费用高达每个短讯收费$24。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去年,电讯管理局(电讯局)有否接获有关上述收费短讯的投诉;如有,投诉的数目为何;电讯局采取了什么跟进行动,以及结果为何;
(二)有否评估上述营办商的收费行为有否违反现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的条文;如评估的结果为有违反,详情为何;如评估的结果为没有违反,当局会否考虑修订法例,以加强对该等行为的规管;及
(三)除了依赖业界遵守於本年一月十一日推出的业界守则外,电讯局会否考虑采取其他措施杜绝上述的行为?
答覆:
主席:
以短讯发送的收费流动内容服务的计帐争议,近月来备受公众关注。有消费者作出投诉,指自己并不知道已登记使用收费流动内容服务、有关服务属收费服务或收到大量收费短讯。有投诉人指出,在要求内容服务供应商(供应商)终止流动内容服务时遇到困难。
电讯管理局(电讯局)经研究有关个案后发现,导致流动内容服务计帐争议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供应商未有在其推广讯息内,或透过其供用户登记的相关网站,向用户清晰说明收费资料和有关的服务条款。
为保障消费者利益,以及提高流动内容服务收费资料的透明度,电讯局透过与业界磋商,订立了一套《收费流动内容服务守则》(守则)。守则由业界组织「香港通讯业联会」於今年一月十一日起实施。守则要求供应商为用户提供服务前,须向他们清楚表明该服务属於收费服务;就所有收费提供清晰资料;确定用户明确同意订用服务;以及订出清晰和方便的终止订用服务安排。
再者,守则要求流动网络营办商确保有关流动内容服务的任何收费争议,不会影响用户正常的流动电话服务。守则亦订下由业界成立行政机构,以评估供应商是否遵从守则。流动网络营办商承诺只会与获行政机构评为「满意」的供应商签订合约,若发现违反守则而又未能纠正违规行为的供应商,会中止与这些供应商的合约。
守则虽属自愿性质,并由业界发出,但所有流动网络营办商已承诺遵从守则。「香港通讯业联会」亦已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成立行政机构,开始运作。
就议员提出的具体问题,我的回覆如下:
(一)二○○九年四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间,电讯局共接获54宗投诉,投诉人指他们在未有订用流动内容服务的情况下,被收取使用服务的费用。由於有关个案属计帐争议,电讯局取得投诉人的同意后,会把个案转交相关的流动网络营办商处理。电讯局已把36宗这类个案转交流动网络营办商。
截至今年三月底,在36宗转交个案中,有28宗已获解决。至於余下的8宗个案,电讯局正按投诉人提出的要求,安排投诉人与流动网络营办商作出调解。
(二)及(三)《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第593章)旨在规管电子促销活动。发送短讯以要约提供、宣传或推广流动内容服务,受条例规管,并须遵从条例内订明的发送规则。这些规则包括须在短讯内提供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安排;以及除非获有关收讯人同意,否则不能向已登记於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设立的拒收讯息登记册内的收讯人发送讯息。电讯局长可向违反发送规则的发送人发出执行通知,指示该人纠正违规行为。未能遵从执行通知,即属违法。
有关收费流动内容服务的计帐争议,属消费者事宜,受前述业界守则规管。为改善订用收费流动内容服务的机制,以保障消费者和减少有关投诉,守则禁止供应商在未取得用户清楚确认订用服务的情况下,发送这类收费短讯。流动网络营办商会与违反守则而又未能纠正违规行为的供应商中止合约。
电讯局会密切监察守则的实施情况,并会在适当时候评估其成效。若有关收费流动内容服务的整体情况未能获改善,我们会考虑有否需要修订法例,以进一步加强保障消费者。
完
2010年4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