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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美国税务局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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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茂波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美国税务局刑事调查组曾聘用人员(例如调查员等)在海外办事处负责执行其税务法规的工作。有报道亦指出,美国税务局局长曾说今年将会增加该等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数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有否刑事调查组人员曾为上述目的在本港工作,以及该等人员现时是否仍在本港工作;若该等人员曾在本港工作,过去五年,每年的人数,以及让他们入境和执行职务所批出的签证类别为何;及

(二) 鉴于有业内人士曾表示,国与国之间一般不会互相协助执行各自的税务法律,而美国一直不愿意与香港就全面性双重征税协定进行谈判,以及美国为执行其国家的税务法规曾以「任意盘查」的方式向瑞士一所银行索取资料,这做法并非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的准则或本港相关法例所容许,政府有否评估让该等刑事调查组人员为上述目的在港工作是否符合香港的最佳利益?

答覆:

主席:

(一)及(二) 过去五年,在美国驻港总领事馆的职员中,有一位来自美国税务局的随员,该名人员的职位属认可领事官员,并持有外交签证。

  此外,美国驻港总领事馆还有一位本地人员,协助美国税务局随员的工作。

  根据适用于香港与各国之间的领事关系安排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公约》),领事官员指负责领事职务的人员。《公约》订明领事职务包括以合法手段获取关于接受国内的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的资料,并向派遣国政府汇报及向有关人士提供资料。所有领事官员均须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及规则。

  上述的美国税务局随员及本地人员在港担任联络的工作。与其他所有在港的领事官员一样,他们在香港并没有执法的权力及必须遵守本地法律,因此并不存在该等人员在香港执行美国法律的问题。



2010年4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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