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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雇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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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四名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分别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条例》)485章第43E(1)条,今日(四月十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22,000元。

  被告曾日洪,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4,000元。

  被告Sarki Purnakumar,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6,000元。

  被告Gurung Raju,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6,000元。

  被告梁永康,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6,000元。

  案情透露,四名被告分别於二○○九年三月十八日、三月十九日、四月八日及六月十七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后,发现四名被告人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两名高级人员及两名雇主因违反《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89,000元。

  东方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董事邓陆秋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四月至二○○七年二月及二○○七年十一月至二○○八年七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10,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50,000元。

  盈运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运通公司董事黄怸钿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七月至八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两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2,000元。

  盈运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运通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七月至八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两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2,000元。

  联禾执业会计师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

  联禾执业会计师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五月至二○○九年八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30,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港币10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叶清华经营三利公司,因拖欠其八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00,862.20元。

  此外,今日积金局亦代十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九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15,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九名与讼人,包括郭宝珠经营富雅海鲜酒家、高保安系统有限公司、骏伟发展有限公司经营金凤凰、创达贸易有限公司、载富管理及护卫有限公司、安捷建材有限公司、邬国权会计师行、盛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寰宇投资企业有限公司经营苹果桌球会,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8,971.32元、25,347元、15,875元、11,320.5元、5,656.51元、4,991.74元、1,327.82元、1,199.71元及493.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同时亦向高保安系统有限公司及创达贸易有限公司,分别申索港币15,000元及5,000元拖欠强积金供款的罚款。在与讼人没有出庭应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港币15,000元及5,000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分别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219元、222元、145元、96元、80元、138元、109元、115元及86元。



2010年4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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